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19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蔡某某以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受理其投诉举报为由,请求确认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受理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益阳市四味食品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生产的“叫花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一直没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六十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应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5月12日对涉案企业益阳市四味食品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案涉企业生产的“叫花鸡”在标识标签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该企业自2023年2月开始启用了新的标识标签。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案涉企业不同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终止了对该起投诉的调解。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益阳市四味食品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生产的“叫花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5月12日对涉案企业益阳市四味食品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案涉企业生产的“叫花鸡”在标识标签上存在瑕疵,但该企业自2023年2月开始启用了新的标识标签。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案涉企业不同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终止了对该起投诉的调解。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书面回复。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因工作人员的疏忽,逾期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应确认其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了回复,不再责令重新处理,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