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潭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潭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0 10:32 信息来源:武潭镇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武潭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水、旱、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干旱、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溃堤(坝)、河道堵塞、危房垮塌、学校和集镇防洪以及供水危机等自然灾害。

二、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尽力做到不垮一坝,不溃一堤,不损一房,不死一人。  

(二)基本原则

1. 立足预防,主动防范。把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测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 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洪涝干旱灾害实行属地管理,以各村(社区)村(居)民会为主进行处置,并实行支部书记负责制。镇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村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洪涝干旱灾情的发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4.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书记任政委,镇长任指挥长,班子成员任副政委和副指挥长,镇党政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社会事务办、财政财务管理办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出所、供电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中心校、中心卫生院、电信局、司法所、市场与质量监管所等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莫正彪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电话:0737-8871262)。

(二)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镇水情、旱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制定镇防汛抗旱方案;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对全镇水利设施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河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三)成员单位职责及责任人

1. 党政办: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协调,上报及信息工作。

2.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全镇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水情和旱情的监测预报及全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业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负责灾后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养殖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所需种苗、饲料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组织兽医开展牲畜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3.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负责对由于山洪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及其他汛情旱情的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防汛抗旱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督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4. 社会事务办组织、协调民政救助人员的灾后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5. 财政财务管理办组织实施全镇防汛抗旱经费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村镇提出的申请,会同镇防办在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6.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指导并监督全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协助、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发布灾情预警信息和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协助、配合灾后救助工作

8.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出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9. 供电所: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内的线路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10.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保障因汛情所造成的水毁道路的及时修复及城镇规划区内防汛抢险通道的障碍清除,确保道路畅通。

11、中心校:负责学校防汛抗旱工作,防止洪涝灾害,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发生险情组织学生安全撤离。

12. 中心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3. 电信局:负责通信网络的重建、恢复,保证通信畅通。

14. 司法所: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与解释,及时调处涉水纠纷。

15. 市场与质量监管所:负责灾后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

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对所涉及的范围目标要制定详实的防汛抗旱预案,在汛期要加强巡查,及时排查出险情进行整改;遇到重大险情按照预案边处理,边及时上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山洪灾害预警 

建立山洪灾害易发区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干旱灾害预警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行动

1. 镇防指指挥长主持镇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本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及相关领导,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洪抗旱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及防汛抗旱措施;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镇防办随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

2. 受灾村支部书记应根据镇防指指令及时动员、部署本村防汛抗旱工作,服从镇防指的统一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3. 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受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汛情灾害

当发生汛情灾害后,镇防指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形势进一步恶化。当汛情灾害形势严峻时,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发生汛情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险,并及时做好汇报。

2、干旱灾害

加强旱情监测和抗旱工作的宣传,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类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时上报。上报内容要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所有信息必须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由指挥长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六、预案的实施

预案启动后,镇防指统一指挥村组及各有关单位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镇防指研究分析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进行调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收集信息,传达指令,并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村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抢险救灾。灾害发生地的村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灾民安置等工作。镇武装部负责民兵应急抢险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村转移危险地方的群众。成员部门单位分别指导抢险救灾工作;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指导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武装部、派出所、交管所、司法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抗旱救灾。干旱发生地的村组织全社会力量抗旱救灾。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派出所、司法所协助调处水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应急资金保障。镇财政财务管理办负责镇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四)医疗卫生保障。镇卫生院、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单位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后勤保障。灾害发生的村配合镇政府负责抢险物资、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药品等后勤保障。

(六)灾情核查。社会事务办牵头,所有成员单位分别负责了解、收集、核实本行业的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镇防指。

(七)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地的村应根据洪涝灾情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方的重建工作。

各村委会、镇直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村委会必须成立50人以上的抢险突击队,并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七、附则

(一)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镇防指报镇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防洪法》、《水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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