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溪镇事业编制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责任权限
成立镇机关考核委员会,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为成员,办公地点设镇党建办,组织委员任办公室主任,党建办主任任专干。机关考核委员会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建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镇纪委负责事业编制平时考核工作监督检查。
二、考核对象
政府机关非领导成员事业编制。
三、考核模式和方法
事业编制平时考核以事业编制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事业编制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考核内容突出政治素质考核,突出工作实绩考核,突出重点攻坚工作任务考核。内容设置坚持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共性指标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日常出勤等事业编制基本素质。个性指标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成效以及业务能力等方面。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事业编制,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个性指标应根据工作目标和职位职责,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事业编制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将本单位工作任务逐级细化,制定和量化每名事业编制的平时考核标准。
四、考核指标框架及权重构成
坚持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共性指标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日常出勤等事业编制基本素质。个性指标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成效以及业务能力等方面。个性指标应根据工作目标和职位职责,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事业编制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将本单位工作任务逐级细化,制定和量化每名事业编制的平时考核标准。
五、考核周期
事业编制平时考核,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进行平时考核,全年平时考核进行四次。
六、考核的程序
(一)拟定考核指标。机关应根据事业编制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确定每名事业编制平时考核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二)进行个人小结。事业编制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
(三)开展审核评鉴。分管领导对机关内设股室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对股室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评鉴,重点对个人小结和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鉴,提出拟定季度平时考核结果,报本单位负责人或机关考核委员会审定。对于窗口单位、执法部门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要适当引入服务对象的评价,逐步建立服务对象评价机制。
(四)确定考核等次。经机关考核委员会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要注重看事业编制担当作为、工作实绩等综合表现情况,防止简单根据个人总结对事业编制作出评价。
(五)反馈考核结果。分管领导或办、中心负责人应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向被考核事业编制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六)公开考核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平时考核情况。
七、考核等次确定的标准
评分90分以上为好,80分以上为较好,70分以上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八、申诉处理办法
事业编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镇机关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机关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
九、考核的纪律和监督检查
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公正。考核人员强化政治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熟悉考核业务,明确考核方法,提高考核水平,严格按照考核内容、操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镇纪委监委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考核人员,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因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考核结果一律无效。
十、考核结果应用
好等次事业编制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事业编制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事业编制,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事业编制倾斜。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一般在平时考核被确定为好等次2次及以上的人员中产生。被考核人在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等次有2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被确定为一般等次或较差等次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有较差等次3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事业编制平时考核的结果作为职务职级调整、交流轮岗、转正定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学习培训、奖励惩戒和解除处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平时考核结果好的,分管领导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及时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
调任或者转任的事业编制、军队转业到机关的事业编制,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平时考核。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事业编制,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事业编制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
以下情形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1. 新录用事业编制试用期内;
2. 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3.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