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粮食生产,遏制耕地抛荒、改变稻田用途的行为,按实发放农业补贴,根据《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2015〕72号)和桃办〔202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修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修山镇党委研究决定,修山镇人民政府于5月23日制定了《关于稳定粮食生产和按实发放农业补贴的通告》(修政通〔2022〕1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日期为2022年5月23日至31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关于稳定粮食生产和按实发放农业补贴的通告征求意见表》,并发送至电子邮箱939526907@qq.com。
修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稳定粮食生产和按实发放农业补贴的
通 告
修政通〔2022〕 号
为稳定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行为,遏制耕地抛荒,按实发放农业补贴,根据《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2015〕72号)和桃办〔202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通告如下:
一、鼓励双季稻生产。对双季稻种植户,且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大户,除按政策标准发放双季稻补贴外,镇人民政府将对双季稻种植户进行评议,并对优秀种植户予以表彰。
二、遏制抛荒和改变稻田用途的行为。坚决落实“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财政补贴政策。连续两年以上抛荒撂荒的,由村组负责流转土地经营权,不支付流转费用。对未种植水稻或其他农作物的耕地,如:抛荒的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发放任何补贴。扣发的耕地地力补贴用于治理抛荒、粮食生产,并接受镇纪委监督。
三、信息采集和补贴面积核实。各种植户应主动向村(社区)如实申报与登记种植面积,村(社区)进行初验后上报,镇组织专班进行现场复核,根据计税面积核定补贴面积。种植户未主动申报,造成农业补贴发放不到位的,由种植户自行承担责任。
修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关于稳定粮食生产和按实发放农业补贴的通告征求意见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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