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16 22:48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下列规定。

  一、车辆管理

  1.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2.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场地,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

  3.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4.车辆加油一车一卡,专人保管,定期充值。

  5.特殊状况用车务必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6.节假日用车(执法车辆)须填写节假日用车申请表,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公车办。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原则。

  2.用车实行派车制度。办公室负责安排调度,用车单位须至少提前一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派车。

  3.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务必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3.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持续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四、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状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3.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推荐。

  五、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2.驾驶员自身原因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职责,并准时交纳罚款。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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