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16 22:47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统一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进一步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加强正规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县城管执法局队伍建设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

  非经县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招聘的协管员不得穿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确因工作需要穿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含城管执法标志标识),必须上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非经批准,协管员不得穿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

  二、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制式服装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胸徽、臂章、领带夹等。

  三、管理对象:

  (一)局机关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综合执法大队在岗工作人员

  四、着装要求

  (一)除规定情形外,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着装。

  (二)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1.执行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2.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3.女性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四)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通常着常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重大会议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五)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2.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通常着作训服。

  3.着常服时,内着统一配发的衬衣,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外着长袖制式衬衣时,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系制式腰带。外着短袖制式衬衣时,可以不系领带,衬衣下摆露于裤腰外。

  4.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同制式的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5.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6.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7.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8.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1.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时,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2.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嚼槟榔、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吸烟,工作日、加班日、备勤日不得饮酒或酒后执行公务;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有其它损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

  (八)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外出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统一制发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九)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十)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胸号一律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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