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我镇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灰山港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灰山港镇人民政府决定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持续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镇规划区范围内:东抵紫荆东路与洞庭水泥厂出口交界处,西抵天子坡村泉塘坳与横灰公路交界处,南抵原建材厂出口与天子坡,北抵鹤台山与S206公路交界处(具体界限以桃江县灰山港镇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红线为准)的建设,必须依法取得相关建设手续,未取得建设手续一律不得进行建设。
当事人在接到镇相关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后,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规划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关部门不得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办理房地一体确权颁证;电力、自来水、通信等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介入手续;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不得向其提供服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司法所等部门单位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备案证明。
三、下列违法建设依法予以重点查处:
(一)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的;
(二)体量大和村(居)民违法建房严重超高超大的;
(三)游资介入开发建设的;
(四)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涉及严重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
四、对顶风违法、继续抢建的,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拆除排栅和升降架、撤出施工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组织强制拆除建(构)筑物。
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参与、策划、支持违法建设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属社区要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加强监管,督促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在查处、查控违法违规建设过程中,对拒不执行现场停工指令、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依法从严处理;以暴力、谩骂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以妨害执行公务论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镇纪委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印发〈桃江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桃发〔2019〕15号)、《关于公布〈桃江县乡镇权力清单〉〈桃江县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桃政发〔2020〕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向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灰山港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