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鸬鹚渡镇机关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08:46 信息来源:鸬鹚渡镇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鸬发〔2021〕12 号

 

 

中共鸬鹚渡镇委员会   鸬鹚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鸬鹚渡镇机关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办、站、中心、大队:

《鸬鹚渡镇机关管理工作制度》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鸬鹚渡镇委员会   鸬鹚渡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鸬鹚渡镇机关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党委、政府组成人员和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应当围绕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和需要来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工作职能作用,确保党委政府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  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为领导同志服务,为上级和同级机关服务,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圆满完成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纪律,心怀大局,切实转变思想作风,严格按照党委政府意图办事,严守党纪国法,自觉维护党委政府的整体形象和绝对权威。

 

第二章 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方式

第一条  镇党委书记主持全盘工作,镇长主持政府工作,协助书记处理镇机关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镇党委、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镇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政班子成员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并实行廉洁评估,日常工作由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

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组成人员协助书记、镇长工作。

第四条  各办、站、所、中心、大队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做好工作。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书记、镇长报告。

第五条  各办、站、所、中心、大队按照内部职责开展工作,各办、站、所、中心、大队负责人负责各自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全镇实行层次管理,不得越级越权。对各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应按层次请示汇报,以便协调一致搞好服务。

第六条  机关各办站所之间的工作协调,由党政办组织协调处理;确需书记、镇长协调或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处理的事项,由分管领导事先拿出协商处理方案报书记决定。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考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党史等等,用基本理论的科学体系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争当合格的人民公仆。

第二条  坚持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由党建办制订学习计划,安排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内容。

第三条  集体学习由党建办负责考勤,所有应参加学习的人员要科学安排工作,保证参学率,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并登记。

第四条  学习的形式要多样化。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召开大会进行传达,平时可结合时事,组织各种报告会、座谈会、讨论会、心得交流会、收看电视录相和多媒体宣教片,必要时还可组织有关知识竞赛和考试等学习活动。

第五条  组织委员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安排,组织好干部参加各种培训班。各办、站、所、中心、大队要严格按照调训计划安排好工作,保证调训干部按时参加学习。干部要服从组织调训安排。

第六条  健全跟班学习制度。每年推荐1-2名以上机关干部到县委办、县政府办跟班学习1至2个月。

第七条  党政班子成员建立定期学习和碰头制度。班子成员学习碰头主要是中心组理论学习、通报本月的工作情况和布置安排下个月任务。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班子成员集中学习。

 

第四章 文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要坚决按照行文规范、结构规范、格式规范、核稿制和签发制办理。

第二条  凡需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的文稿,均由党政办签收、登记、核稿、送签。需要相关领导协调修改或有关部门会签的,由党政办核稿、送签。

第三条  凡经党政办核稿后的文稿,应先送分管文秘的领导审核,再根据分管领导的意见分别送有关领导审签。

镇党委、镇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知、请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务员的任免、处分文件,必须送书记、镇长签发。

第四条  严格控制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以电话、原件批回等办法解决问题的,不必发文;已作传达或部署的事项,不再发文;属于党委、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部门不得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镇领导的讲话、集体或个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和研究文章不以文件转发。

第五条  镇直各部门向镇政府的请示性文件,由党政办登记、注办。

第六条  对批转部门办理的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的缓急,提出办理时限,及时催办。急件应标注“急件”标记。凡批转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文件,要求限期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凡内容比较重要的文件,经多次催办仍无办理结果,或者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应及时报告领导。

第七条  各村(社区)和镇直各部门确需向上级请示,可用镇政府名义行文,由党政办按办文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在越级请示上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未经党政办登记、注办的直接送领导个人的请示,镇领导不予审批。

第九条  需要答复的请示性文件,根据领导批示,由党政办批复,或由党政办采用便函、电话或原件返回等方式及时答复。

第十条  凡上级来文来电等均由党政办负责签收、登记、拟办、送批、传阅、办理。所有来电、来文由专人负责,及时拆封阅处。电报、急件随到随办,做到及时、准确,不误事不误时。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由党政办负责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领导批示确定的阅读对象送阅,不得随意扩大文件阅读范围,涉密文件无关人员不得随便翻阅。领导在送阅文件上有批示的,由党政办办理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批文领导。

第十二条  对上级文件中应当下发的文件,应逐一校对、登记。由党政办根据文件内容和份数,报分管领导确定发放范围后,按程序操作,及时送达受文单位。

第十三条 镇政府发出的文件、内部资料、领导讲话、报告等都要及时收集整理原稿和印件,按立卷归档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五章 会议服务制度

第一条  会议服务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主要领导的要求,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和会后的服务工作,提高会议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  党政班子会议以及由镇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会议,由党政办和有关办站所共同做好会议服务工作。

第三条  镇党代会、人大会、经济工作会和其他大型工作会议服务工作由镇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共同承担。会议日期确定后,党政办起草文字或电话通知,提出会议参加人员名单,报书记或镇长审批后,由党政办发出。党政办要提前排好主席台座位,安排好会场,负责文件印制等工作,保证会场整洁、设备正常、茶水充足,并负责领导报告的起草、送审、分发等工作,并做好讲话记录、录音和整理。

第四条  党政班子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一次,议题由各线分管领导根据各办站所准备情况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讨论的建议向书记报告,由书记确定开会时间和列席人员后,通知汇报单位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

会议工作人员要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负责会议签到,分发会议材料,对未按时到会的人员,要及时电话催请,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  会议通知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发出的,必须写入会议通知本,经分管领导签发;会议通知用文件形式发出的,按办文程序办理。会议通知发出后,对被通知单位的收到人应进行登记,以便查核。

第六条 各办、站所开会,应先与党政办联系,会议室不对外单位开放。

 

第六章 值班信访制度

第一条  镇政府机关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严守纪律,坚守岗位,按时上班、交接班,并按时按质填写值班记录本(防汛值班记录本)。换班时,要等接班人员到岗后方能离开,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接班人员。

第二条  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前来联系汇报和请示工作的同志,并认真做好记录,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按领导意见及时办理。

第三条  值班人员要做到用语文明、态度和蔼、语言清楚、言简意明。值班电话记录要完整、准确,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示并迅速抓落实。电话通知要及时发出并作好记录,以便查验。

第四条  值班人员对各村(社区)、各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来电要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起因、处理措施、现状、建议要求、来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并迅速向相关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保密工作。不能把本机关、单位领导同志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任意告知外人;机密文件、他人信函不得擅自拆阅。

第六条  镇政府机关的信访工作由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负责。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处理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处理重大事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上访人员不遵守规定,影响办公室工作秩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的,要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可通知派出所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处理。对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要及时通知派出所进行处置。

第八条  党政办要及时收集整理重要接待、重大事件情况,并编写大事记备档。

 

第七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镇党委、政府印章(含套印章、钢印)由党政办明确专人管理和使用,确保管理安全,用印无误。

第二条  使用印章要符合用印规范,不得随意加盖。除按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由党政办按规定加盖外,使用镇党委、政府的印章,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用印必须及时登记,领导签字要原件存档。

第三条  印章不用时必须存入专用保险柜。未经镇长批准,印章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八章 档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党政办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机关文书档案;办理归档借阅手续;督促指导各办站所把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二条  立卷归档的范围和保管期限是:上级政府发给镇政府的文件、函件、电报,重要的为永久,一般的为长期;上级党委发给镇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为长期;镇领导参加省、市、县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为长期;镇政府上报、下发的文件为永久,函件为长期,会议通知为短期;镇党代会、人大会、经济工作会等综合性会议资料和党政班子会议记录为永久;镇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新闻报道和领导同志在报刊上发表的讲话、文章及有关照片为永久;值班记录为长期;外地和其他单位有保存价值的来文、来函、电报,重要的为长期。

第三条  对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要及时收集齐全,搞好文件资料的鉴定工作。经鉴定、复查后需要处理的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方能销毁。

第四条  各办站所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由各办站所根据要求,按期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时间编目造册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  档案室对收集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编目立卷,进库入柜。年度文件资料立卷工作应于次年第二季度完成。

第六条  镇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可随档案员直接查阅;需借阅文件档案材料,应当办理借阅手续,一次不得超过30天。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写明查阅内容的介绍信,经党政办同意方可查阅。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一条  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杜绝各种失密、泄密行为。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事项和寄发秘密文件;不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室,接洽工作应在其他办公室进行。

第四条  所有文件、内部资料、内部刊物都要严格保管。秘密以上文件,要办理登记、签收和借阅归还手续。

第五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应交党政办集中保存。工作需要时,再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宿舍办公时,要严格保管好文件,不得让家属子女或其他人员翻阅文件。

第七条  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按规定存档或销毁。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内容不得抄录和传达。翻印上级文件,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绝密文件不得复制,机密文件需要复制的,需经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份数,视同正式文件保管。

第八条  各办、站、所、中心、大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守操作规程,认真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干部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要将所保管的文件如数交还单位,不得带走。

第十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章 工作作风制度

严格按照桃江县十个一律免职和十八个一律问责暂行规定执行。

第一条 对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免职(停职):

1、参与赌博的;

2、酒后驾车的;

3、在防汛抗旱和重大特护期擅离职守的;

4、在执纪执法、工作督查、审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资金安排和拨付等过程中索拿卡要或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5、在重点工程建设中不带头依法拆迁,或参与、幕后操纵、策划阻工事件的;

6、涉黑涉恶的,涉黄涉毒的,被行政拘留的;

7、干扰、妨碍执纪执法机关办案或为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的;

8、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规用人、干扰换届或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恶意诬告陷害他人的;

9、违规参与房地产开发或投资入股煤矿、非煤矿山(含河道采砂)和其他非法企业的;

10、插手乡镇、村(社区)事务,蛊惑群众,引发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第二条 对有下列十八种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问责。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作决策不进行集体研究,不进行风险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重大影响的;

2、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拖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的;

3、县委、县政府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或召开协调会议后,仍顶着不办、我行我素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县长热线、党风廉政舆情在线、舆情专报、督办函及信访维稳交办件交办的重要事项的;

5、不执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议,背后议论、阳奉阴违的;

6、不正确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缓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在行政审批(许可)中乱审批(许可)的;

7、违反规定进行、干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8、重点工作完成不力,在当年考核落后的;

9、违反编制人事纪律的;

10、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11、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12、工作日中餐饮酒、违规驾驶公车、无故缺席会议的;

13、下基层时送、受整包香烟、土特产,会议、培训期间以钱物、吃请等方式进行慰问的;

14、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以及到休闲娱乐场所进行休闲娱乐活动的;

15、铺张浪费、乱补滥发,单位财务无正当理由新增负债的;

16、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借支(向服务对象)的;

17、专项资金、项目分配中不公开透明、搞“暗箱操作”的,在村级集体资金中开支经费到县直部门立项争资的;

18、因监管不力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镇机关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夏秋季作息时间为8:00—12:00,15:00—18:00,冬春季作息时间为8:00—12:00,14:30—17:30。

第二条   机关干部外出开会、工作或办事(含下村)都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属党政班子成员的,向书记、镇长报告,并至党政办登记去向,机关干部去向登记情况和出勤、值班情况由值班领导签字确认后每日公布。

第三条  因事或因病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鸬鹚渡镇机关干职工请假申请表》,报告办主任后,一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二天由党委书记批准(书记不在时,由镇长批准),长期请假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超出审批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请事假人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须到党政办销假。

第四条  申请年休假的,需填写《鸬鹚渡镇机关干职工请假申请表》,并交办主任、分管领导、书记分别审批。年休假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未经请假缺勤的作旷工处理,全年累计旷工五天、请事假十五天以上者,年终不参加评优评先;旷工十天以上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扣发绩效奖金。

第六条  机关上班实行签到制,运用面部识别仪考勤。无特殊原因,8:00以后签到的,按迟到处理;夏秋季18:00,冬春季17:30之前签退的,按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月达三次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值夜班干部,须在每晚21:00后打卡。夜班请假的,需报值班领导同意,并请人代班。既未请假,又未打卡的,作缺班处理,每月缺班两次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考勤、值班情况由值班领导签字,当天进行公示,每月汇总通报。

 

第十二章 财务制度

一、收入管理

(一)建立乡财县管乡用制度。机关各部门所有资金一律归镇财政所统一管理。

(二)财政预算拨付单位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对各办、站、中心、大队收支进行综合预算管理。

(三)机关各办、站、中心、大队各项非税收入,全部解缴到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专项资金全部解缴镇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户核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镇财政所专人管理,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五)所有村(社区)与镇财政的经济往来结算,由所属单位向镇财政所开具财政正规收据及相关审批表或财务附件,并加盖财务公章,经审批后由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所属单位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账户上。严禁现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二、支出管理

(一)报销审批制度

1、成立财务会审联签小组,由财务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大主席、财政所所长、党政办主任及一名干职工代表为成员。会审前须由财政所工作人员进行初筛,检查单据附件明细和单据填写是否齐全与合法合规后,由财政所所长加盖“初审”与“日戳”章,再由其他会审小组人员签字,加盖“会审”章。

(二)机关各办、站、中心、大队所有的报销必须使用正规发票,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由、时间,1000元以上支出必须附带明细单据,分管领导在会审单上签字审批后进入会审程序。机关所有专项资金由镇财政所按项目设立专帐,做到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支付,先由财政业务人员核实资金来源并确认控税到位后由财政所所长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交镇财政专户支付,拨付到村后需与村账镇管工作人员确认收入入账。民政资金拨付需社会事务办主任、财政所所长、分管领导、镇长全体审核确认,救济救助款项一律实行打卡发放。专项工作经费使用前一律须报镇长同意,开支标准严格按上级文件执行,且控制在指标范围内,超指标停止支付,镇财政原则上不给予补差。

(三)严格规范补助发放,各办、站、中心、大队的补助发放必须有上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报告为依据,并严格按所规定的标准发放。年度奖金的发放按照县绩效考核审批规定发放。其他上级单项奖励凭上级文件发放。

(四)支出(含往来款项、预算经费、专项经费、政府采购经费)的调度和支付,由镇长、财政所所长商定后执行,10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由镇党政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以上支付统一进入会审联签程序,会审后由县支付局直接支付到相对应账户。财政所出纳按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随时反映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

(五)所有除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特别是镇直各部分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本单位报销费用。

3、每月24日左右为会审联签时间,具体时期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制度

1、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鲁攀任组长,纪委书记文彬、党政办主任邓娉娥、财政所所长王强任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由王强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采购事项由出纳李柳负责。

2、明确政府所有采购由镇长“一支笔”审批,采购办控管,具体包括办公用品采购、固定资产采购、广告牌匾制作、装修等各类支出。

3、政府采购严格实行源头控管,事前报告,先批后支的原则,具体流程为:各办、站、中心、大队经办人先到采购办填制采购申报审批表,经镇长、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将采购申报审批表交至采购办,由采购办统一进行采购。

4、政府采购应该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日常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报销,按需在采购办领用。

(1)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添置与维修(包含办公电脑、办公网络及其它办公设备的采购、维修维护、换件等)需先由各办、站、中心、大队负责人报镇长同意后,各办、站、中心、大队经办人先到采购办填制采购申报审批表,经镇长、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将采购申报审批表交至采购办,统一在政府集中采购单位办理。

(2)文印费:凡政府发放的各种文件、会议通知、上报材料及其他资料一律在机关电脑打印室打印,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除特殊情况报领导批准,严禁在外打印。

(3)广告宣传费:各办、站、所需要制作的横幅、标牌、宣传栏等,由各办、站、中心、大队负责人报镇长同意后,各办、站、中心、大队经办人先到采购办填制采购申报审批表,经镇长、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将采购申报审批表交至采购办,在采购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再到定点单位进行制作,私自在外制作所产生的费用,会审联签小组将一律不予通过,不予报销。

(4)所有办公类耗材统一在采购办申报领用并签字,一律不允许在外签单,谁签单谁负责,未经集体采购一律不予报销。

(三)公车管理制度

1、机关公务车辆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严格实行重要公务优先,集体公务优先。

2、机关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出现故障需维修,司机先报告采购办,采购办报镇长同意后,由采购办派专人负责监督,结账;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鸬鹚渡加油站),油费由加油时公车上职务最高者出资,出资者凭发票并会审后到财政所进行报销,会审单据由出资者签署经手人、司机签署证明人,

3、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酒吧、歌舞厅、洗浴中心、旅游景点等休闲娱乐场所。

4、司勤人员必须爱护车辆,定期检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行车,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车辆保洁费实行150元每月包干制,出车里程补助实行定额补助每年3000元,安全奖励每年3000元。节假日、周末和工作日下班后,公务车辆必须停入机关大院车库内。如因工作需要用车,须填制《桃江县节假日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报县公车办,方可用车。

(四)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根据中央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桃江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1、公务接待原则

(1)实行公函制度及事前报告制度。各办、站、中心、大队确需接待的,须由派出单位向我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申请接待需要事前向镇长报告并经镇长同意,然后由党政办登记并统一安排。接待地点一般在机关食堂,需要填制食堂接待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就餐的,需填制外出接待申请表。且外出接待的一律实行事后报销制度,严禁在外签单,谁签单谁负责且会审联签小组不予报销签字。

(2)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并须由相关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严禁同城接待县直各部门单位,除招商引资工作和个别县级以上集中活动接待村干部外,其他公务接待活动只能在鸬鹚渡镇范围内进行。

2、公务接待标准

(1)各种会议餐。须出具会议通知并附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照片,由分管领导或办主任报分管机关的负责同志,在机关食堂统一安排,其标准:一般会议每桌350元,人大会、党代会、经济工作会每桌400元。

(2)公务接待用餐。须出具接待函、接待清单、食堂/外出就餐审批表、菜单、发票、公务照片,其标准:每人每餐不得高于80元。

(五)差旅费与交通费管理

1、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本办法所指出差包括省外出差、省内市外出差、市内县外出差、县内镇外出差和镇内出差。工作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乡村联系工作,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报销(不含工作日及加班日上、下班所产生的交通费)。

2、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交通费管理

(1)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可凭据报销的交通费和按规定标准给予的交通补助费。

(2)我镇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在长江村、大塘村、沙河社区、千工坝、鸬鹚渡社区,五个村(社区)范围内享有交通补贴的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由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交通费。其余未享有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按本制度报销交通费。

(3)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5)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培训、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未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部门报销;已安排食宿的,仅首次前往日和期满返回日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部门报销。

(6)日常差旅费及交通费标准

省内市外,报销标准为每趟(含往返,下同)350元;市内县外,报销标准每天200元;县内镇外:大栗港镇、高桥乡、沾溪镇报销标准为每天50元;三堂街镇、马迹塘镇、武潭镇、鲊埠乡、灰山港镇、松木塘镇,报销标准为每天80元;修山镇、桃花江镇、浮邱山乡、石牛江镇、牛田镇,报销标准为每天60元;镇域范围内:蒋家冲村、花桥村,报销标准每天60元;板溪村、梅山村、龙塘湾村,报销标准每天50元;张子清村、玉溪村报销标准每天40元;千工坝村、长江村、大塘村报销标准每天30元,鸬鹚渡社区、沙河社区报销标准每天20元;因特殊工作需要,同一天在镇内多个村之间,或同一天多次去同一个村,报销标准每天80元;同一天在镇外多个地方公办的,按当日最远地域报销,严禁多地累计报销。其中宣传车全镇范围宣传一天租车标准为每天150元。

(7)驻村差旅费及交通费标准

除市级(含市级)以上检查需要外,所有日常驻村工作所产生的差旅费报销按村限额报销。蒋家冲村、花桥村,每月报销标准不超过400元;板溪村、梅山村、龙塘湾村,每月报销标准不超过300元;张子清村、玉溪村,每月报销标准不超过300元;千工坝村、长江村、大塘村,每月报销标准不超过200元;鸬鹚渡社区、沙河社区,每月报销标准不超过100元。此项工作报销单据分开填写,按村汇总并由各驻村领导签字确认后,再进入会审联签流程。

4、住宿费管理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工作人员到省外、省内县外出差,按照《桃江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桃财行〔2016〕104号)执行;县内出差,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六)伙食费补助管理

1、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培训、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因工作需要,工作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培训、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外40元、市外30元、市内20元;因公加班经分管领导及镇长同意后,以党政办按月出具的“机关绩效考核作风建设相关情况的通知”为加班依据并开具正规发票后,凭票报销,报销标准为连续加班四小时以上的每人每餐20元。

(七)差旅费报销管理

1、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必须先报告镇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各办、站、中心、大队登记汇总,汇总表由各办、站、中心、大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2、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3、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5、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7、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8、工作人员差旅费、交通补助费严格按实报销,若当月差旅费、交通补助费超出500元的必须开具租车发票报销。(经批准参加的学习培训、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除外);且除镇党委、政府安排的选举、走访等中心工作外,各办、站、中心、大队工作人员每月差旅费补贴面不得超过办站人员的70%,且不得以办站所为单位实行均分。市外接访、重大突发事件一事一议。

9、严格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照片和接待清单;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培训费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费,按《桃江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其他支出管理

1、干职工福利等工会福利

按照《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由镇工会管理使用。

2、食堂就餐补贴:机关干职工在食堂就餐,按早餐7元、中晚餐10元结算,其中干职工个人每餐负担1元,其余由财政补贴;村干部来机关办事就餐,经食堂登记全部由财政负担。干职工家属在食堂就餐,按早餐7元、中晚餐10元的标准,由干职工同食堂按月结算。

3、机关公用电话费、网络费由采购办统一负责交纳,任何人不得借机报销电话费。

4、加强机关水电管理,各办、站、中心、大队节约用水、用电,下班前必须关掉空调、电灯、电脑、烤火炉,严禁外单位或个人接水搭电,机关水电费由采购办刷卡交纳。

5、机关其他小型维修维护归口党政办管理,所需使用的维修材料由使用人签字党政办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以上制度如有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支出注意事项

1、所有费用实行各办限额管理,限额标准见附表。

2、2019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所有支出凭证必须保证单据、附件齐全、合法、有效,并签字齐全后在每日上午10点前交财政所。

3、每月28号及时关账,财政所整理本月单据,下月1号上午8点准时开账。

4、各支出事项经手人必须保证汇款账号的准确性,由于提供账号错误造成的退款,由财政财务管理办按实登记,在年底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奖励。

三、现金管理

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出纳无备用金。故除经济工作会等特殊奖金外,所有开支一律转账支付,并除各干职工的个人报销费用外,其他开支一律转账至第三方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

四、固定资产管理

1、明确由单位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专项管理。

2、按规定启用账套,做到账账相符、账册相符、账实相符。

3、对政府固定资产购入严格实行卡片录入制度。

4、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每年至少对镇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并说明原因,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后,调整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台账。

5、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6、镇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7、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仪器处置,应经镇政府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权限以下的资产处置,由镇按权限规定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对有偿调拨、变卖固定资产的,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处置的资产按不低于评估底价实行拍卖或协议转让。

五、票据管理制度

1、所有财政票据由财政财务管理办明确专人管理。

2、机关各办、站、中心、大队,各村需开票时,只能在财政财务管理办代开,不予领用。

3、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购自制票据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六、财务监督制度

1、成立财务监督领导小组,由书记、人大主席、纪委书记组成。

2、财务监督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财务进行检查监督,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必须限期改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各办、站、中心、大队所报差旅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财政财务管理办每月分办进行登记,按月汇总报各分管领导,按季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二章 附则

1、本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鸬鹚渡镇人民政府。

 

 

 

 

 

鸬鹚渡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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