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4-29 19:34 信息来源: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表时间:2021429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

行政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区(村)

 

 

 

行政许可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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