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提升工作实效,就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合同管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中的有关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股室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室,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案审会原则上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委员主持。案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必要时邀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被邀请人同样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 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法责任争议;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疑难合同审查;
(五)行政确权案件;
(六)领导的重要交办件;
(七)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事)件。
第六条 案审会原则上每月15日、30日召开(节假日顺延),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合同管理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室、行政复议与应诉室对需提交案审会集中审理的案件应认真研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般案件至少提前1天,疑难复杂案件至少提前3天,将案情介绍、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初步意见以及需要讨论审理的重点形成书面材料报案审会办公室。
第八条 案审会办公室制作《案件审理报批单》,并附案件相关材料,报案审会领导审批后,根据报批单明确的审理内容、参审人员、会议时间及地点下发通知。同时,将相关资料印发至各参会人员。
第九条 参会人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充分作好讨论发言准备,必要时可出具书面意见提前交其他与会人员传阅。
第十条 根据需要,案审会可以通知案件原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办案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对人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列席会议 ,采取听证或辩论的形式进行讨论。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也可以由原承办单位先行介绍有关情况);
(三)各委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
(四)主持人综合各委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五)各委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六)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七)参审委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八)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十二条 案审会须全过程记录,归档备查。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建议,表决人的表决情况应清晰可见。承办人坚持不同意见的,执行案审会的审理决定。
附件:《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桃江县司法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唐 胜
副主任委员: 吴 松
委 员: 李 建 胡可佳 张跃文 陈奕怡
颜 蓓
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相应岗位人员由局长点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