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集中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6 15:0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第一条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提升工作实效,就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合同管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中的有关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股室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室,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案审会原则上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委员主持。案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必要时邀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被邀请人同样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  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法责任争议;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疑难合同审查;

(五)行政确权案件;

(六)领导的重要交办件;

(七)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事)件。

第六条  案审会原则上每月15日、30日召开(节假日顺延),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合同管理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室、行政复议与应诉室对需提交案审会集中审理的案件应认真研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般案件至少提前1天,疑难复杂案件至少提前3天,将案情介绍、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初步意见以及需要讨论审理的重点形成书面材料报案审会办公室。

第八条  案审会办公室制作《案件审理报批单》,并附案件相关材料,报案审会领导审批后,根据报批单明确的审理内容、参审人员、会议时间及地点下发通知。同时,将相关资料印发至各参会人员。

第九条  参会人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充分作好讨论发言准备,必要时可出具书面意见提前交其他与会人员传阅。

第十条  根据需要,案审会可以通知案件原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办案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对人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列席会议 ,采取听证或辩论的形式进行讨论。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也可以由原承办单位先行介绍有关情况);

()各委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

()主持人综合各委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各委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参审委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十二条  案审会须全过程记录,归档备查。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建议,表决人的表决情况应清晰可见。承办人坚持不同意见的,执行案审会的审理决定。

附件:《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桃江县司法局

2020716

附件:

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员:      胡可佳  张跃文  陈奕怡 

               

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相应岗位人员由局长点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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