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机关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守纪律,讲规矩,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维护镇人民政府的整体形象和权威。
第二章 领导方式
第一条 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班子成员要及时向书记、镇长报告。
第二条 班子成员实行工作“月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机关各办站所按照内部职责开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对分管领导负责。各办站所之间的工作协调,政府工作由镇长组织协调处理,党务工作由专职副书记组织协调处理。
第三章 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打造学习型机关。每年由宣传办制订中心组学习计划,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机关干职工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个人自学全年不少于100小时,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
第二条 涉及全镇的工作会议归口党政办管理,报书记、镇长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下发会议通知。
第三条 党政班子会议原则上实行例会制度,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班子成员会上讨论的议题须会前报告书记,再由书记作出安排。
第四条 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或学习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镇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学习无故迟到、早退的绩效考核扣0.2分/人/次,缺会的扣0.5分/人/次。
第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未按要求参加全县重大、专题性会议,被通报的扣2分/人/次。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一条 实行班子成员轮流带班的24小时值班责任制。值班人员必须于值班日在机关住宿,按要求签到。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连续、高效运转。
第二条 每日值班组长要明确一名专人接听下班时间的值班电话,所接电话内容及时报值班领导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书记、镇长以及应急办,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 镇纪委对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未到岗的扣0.5分/人/次。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须提前向带班领导和纪委书记请假,且必须自己请人代班并报纪委书记批准。因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擅离职守,或上级部门和镇纪委抽查值班脱岗或无故缺席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全体机关干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早退,由纪检监察室不定时对在岗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条 机关干职工上下班须按时签到、签退。无故10:00以后签到视为旷工;每天下午按要求签退,提前签退的,视为早退;机关干职工出差办事或者下村,可不签到、签退。由纪检监察室不定时对签到、签退情况进行抽查,无故未签到、签退,视同旷工。
第三条 上班时间各办公室要有专人值守。为方便群众办事,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须及时更新去向牌,全体人员外出,须张贴外出原因及联系电话。
第四条 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机关干职工擅离职守,或在上级部门及镇纪检监察室督查无故离岗的,视为旷工,由镇纪检监察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立案查处。
第五条 机关干职工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2分/人,每旷工1次扣0.5分/人,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按相关文件处理;全年事假超过30天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机关干职工因病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不含1天),由办站所负责人审批,书面请假审批条留各办备查。
因病因事请假1天,本人书面申请报办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因病因事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不含3天),本人书面申请报办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审批,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因病因事请假3天(含3天)以上,本人书面申请报办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书记审批,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党政班子成员因病因事请假,本人书面申请报书记审批,交纪检监察室备案,15天以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特殊情况未履行请假手续须及时补齐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按时考勤视为销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机关严格遵照桃办发〔2014〕1号文件执行年休假制度。体假须经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书记审批同意,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镇党委印章由组织办明确专人管理和使用,镇人民政府印章、党委书记印章和镇长印章由党政办明确专人管理和使用,确保管理安全,用印无误。
第二条 使用印章要符合用印规范,不得随意加盖。除按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由党政办、组织办按规定用印外,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批准;使用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镇长批准;使用党委书记、镇长的印章,必须经书记、镇长本人同意。用印必须及时登记,领导签字要原件存档。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机关经费一律归口财政所管理,各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收取的各种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交财政收入汇缴专户,不得坐支。
(二)厉行节约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先批后用原则。超过10000元的支出必须按程序报经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方可开支,严禁先开支再审批。
(四)集中核算原则。各部门及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由财政所集中核算。
(五)集中会审原则。每项开支必须经机关财务会审联签小组会审(包括各部门及重点工程财务)后方可报帐。
第二条 实行综合预算制度
(一)财政所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的安排,制定好全年的预算收支计划,确保收支平衡。
(二)机关各部门的收支运行必须严格按预算管理,财政所按月向主要领导报送财务报表,为领导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提供依据。
(三)机关各部门所有非税收入,一律使用加盖人民政府财务印章的正规收据,全部解缴到县财政局收入结算专户。专项资金全部解缴到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四)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户核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财政专人管理,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五)所有村与镇财政的经济往来结算,由所属单位向财政所开具财政正规收据,并加盖财务公章,经审批后由财政将资金拨付到所属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上,严禁现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六)各独立核算部门不得直接拨付资金到村。
第三条 收入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镇所有预算外收入,办、站、所、中心收费收入一律进入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和收入汇缴专户,收费未缴银行的款项,视为坐支挪用。
(二)各办、站、所、中心、村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乱收费。一经发现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收款人承担一切责任。
(三)收费收入、罚款收入、往来结算必须使用合法的财政专用票据,绝不允许自购收据,白条收款。
第四条 费用支出制度
(一)会审联签制度:成立机关财务开支会审联签领导小组,会审小组由镇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财政所长和机关代表组成,由镇长任会审小组组长,负责政府机关所有支出的审批。10000至20000元的开支,由党委书记、镇长商量同意后列支,20000元以上开支由班子会议同意后列支。会审流程:财政所工作人员→财政所长→镇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职工代表,由纪委书记在报销条据上加盖会审联签印鉴,每月25号为集中会审日。原则上不得跨月报账,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则顺延。
(二)报销原则:所有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票据,注明事由,有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签字,经会审联签小组会审联签后方可列支。敬老院资金单独核算,资金由院长、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分管领导进行监管,报联签会审小组审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专项核算或单独核算,报联签会审小组审批。
(三)会议、招待及食堂管理:上级来客、会议及培训,本着热忱、廉政、节约从简的原则,按照《桃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桃江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执行,凭公函、活动通知方案或电话通知单填制《高桥镇人民政府公务接待清单》,原则上在政府食堂就餐,用餐尽量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就餐。一般接待消费额度控制在200-500元/桌或80元/人的标准之内,由后勤管理人员安排,重大活动就餐须报党委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须先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就餐,现金结算,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机关各项会议用餐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在机关食堂安排。标准为:一般性会议220-350元/桌,重要会议不超过400元/桌;平时机关干职工用餐由食堂根据实际用餐量进行登记,标准为7元/人/餐,镇财政按6元/人/餐的标准补贴给食堂,干部个人出1元/人/餐,由财政代扣,部门搭餐自行与总务结算,零散用餐由安排人员签字确认后按7元/人/餐的标准补贴给食堂。机关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在食堂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在食堂安排两餐工作餐。
(四)公务用车及租车管理:车改后政府公务车辆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并填制派车单,公车保险、修理、保养由司机申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实行定点购买与维修。车辆加油由财政所到石油公司购油,凭票报销,油卡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并搞好登记,凭卡加油,严禁公卡私加。公车使用人(非专业司机不得驾驶机关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必须爱护车辆,用车前检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行车,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节假日、周末和工作日下班后,公车必须停在机关大院内,如因工作需要用车,由党政办报县公车办备案后,方可用车,严禁公车私用。根据桃机关中心发〔2017〕1号文件规定对公车实行越野车240元/月/台,小车200元/月/台的洗车费补助,对司勤人员实行里程补助和行车奖罚制度,里程补助标准为3万公里内定额补助4000元,超过3万公里以上部份按0.1元/公里累加,全年无安全事故、无违章处罚(违章处罚自负)设安全奖3600元,如果当年出现安全事故,按责任和程度适当扣减安全行车奖励。原则上任何部门不准租车,处理突发事件或政府中心工作确需租车的,统一到办公室填制租车派车单,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核,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五)差旅费管理:根据《桃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桃财行〔2014〕223号),结合我镇实际,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桃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桃财行〔2014〕223号)文件执行。使用公车(单位派车、或对方单位派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40公里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的地市内交通费。40公里内每人每天补助40元市内交通费,使用公车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需住宿的,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报销(标准按《桃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桃财行〔2014〕223号执行)。伙食补助费以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并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县内原则上不实行伙食补贴,市内县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100元,省外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执行。驻村工作参照桃人社字〔2017〕28号文件《关于规范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差旅费管理的通知》限额到村,由驻村领导统筹安排,每人每车每天不超过50元,本职工作下村视同出差管理,由分管领导把关,到罗溪村每车每天50元,到其它村每车每天30元,到全镇每车每天100元(需2人及以上)。报销时应当提供高桥镇人民政府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合法凭据,按规定粘贴相关票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服务单位、所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向服务单位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票据,县内出差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未安排食宿的由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桃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桃财行〔2014〕223号)文件执行。
(六)工会经费管理:按《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文件执行:机关工会定期组织文娱、体育活动,每次活动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适当设置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团体奖励人均不超过500元/人次,可按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40元标准安排用餐,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按参与人员人均不超过500元标准购置。机关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对机关工会会员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或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工会会员过生日,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慰问品。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因病、直系亲属(一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退休离岗可由机关工会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组织进行慰问。因患有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工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征求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后,由机关工会研究确定初步慰问方案报请党委、政府同意后按年均不超过3000元标准实施慰问。工会会员(含其直系亲属)去世由机关工会牵头组织,按工会会员不超过2000元,直系亲属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
(七)采购管理制度:成立由镇长、纪委书记、党政办分管领导、财政所长、党政办主任和财政所1名经办人员为成员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财政所,由财政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机关各部门所有办公设备及电脑耗材的添置,各种广告图文、宣传标语、牌匾、公示栏等文印相关资料的制作,机关办公场地的建设及大型维修,机关公车的维修、油卡充值、保险,机关日常办公用品,机关公用电话费、网络费、水电费等均属采购管理范围。各部门所需物资每月初提出采购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单笔5000元以下由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采购,5000元以上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报班子会议同意后方可采购。申报批准后到采购办填写采购单(附件1(1)(2)(3)),采购小组人员签字后,交采购办集中采购,并由申请部门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采购物品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申请部门到办公室签字领用并备案,采购单作为报销的附件资料。未按采购范围和程序进行采购的,责任自负,在采购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学习培训:干部通过培训学习或自学提高了学历层次到本科及以上,根据组织部相关文件规定报销部份学习费用。由县组织部门和其他单位组织、党委政府同意的培训学习,凭文字通知或党委政府会议研究的意见报销费用。外出参观学习考察人员凭上级文件或纪委、组织等相关部门批复,报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按本办法报销费用。
(九)电话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党政办公室电话只负责会议通知和上传下达任务。
(十)打印、复印管理:原则上在各办自行打印、复印,大宗资料由办公室集中打印、复印。确需在外打印、复印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设备、纸张等采购由各办列出清单,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采购。
(十一)机关维修及公租房管理:机关干部应当爱护房屋及各种设施设备,机关水电、空调、办公设备、门窗等的维修,由各部门报党政办后,由分管机关的领导统筹安排进行维修。各部门下班前必须关掉空调、电灯、电脑、烤火炉等用电设备,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外单位或个人接水搭电。公租房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相应政策收取租金,由租赁干部个人按10元/月缴纳租金,其余部份由财政补贴。
(十二)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添置、变卖、销毁和专人保管制度。机关的所有财产物资及办公用品都属国有资产,各办、站、所、中心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无权添置或变卖,如有丢失或损坏,一律照价赔偿。各办、站、所、中心需要添置新的办公设备或变卖、销毁旧的办公设备,须报请财政审核,交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经镇长审批后,方可添置或变卖、销毁。添置办公设备所需资金按审批的意见筹集,变卖所得收入一律全额上缴财政。各办、站、所、中心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财产管理,对现有固定资产必须摸好底,造好清册,一式两份,经财政所清点核实后,存一份到财政所备案登记入账。各办、站、所如有人员异动,由财政所对登记在册的财产物资进行清点核实。
第五条 现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所出纳室每月备佣金一般不超过2万元。无特殊情况,严禁机关干职工借用财政资金,机关出纳室严禁白条抵库。
第六条 项目管理:凡政府申报的项目、分配项目资金,应先由相应部门造出预算,再报党政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凡项目资金拨付须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政府主导实施的项目,应成立由专职副书记、人大主席、政协联工会主任、纪委书记、财政所长组成的项目监理小组,对项目进行督促。
第七条 监督管理:成立由镇长任组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财政所长、职工代表为成员的财务监督领导小组。财务监督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独立核算部门及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由财政所会同镇纪委对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监督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监督领导小组可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工资、补助发放管理:(1)机关上岗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按县人社局核定标准发放,事业站所上岗人员按县人社局文件精神要求按月发放工资,在职干部(含公务员和事业站所)全年绩效奖励工资按桃财行〔2015〕16号文件及镇相关绩效考核情况执行。(2)请假及借调人员,按县文件精神发放工资,脱离乡镇岗位三月以上的,按政策于次月停发乡镇补贴。(3)会议人员,对非公职人员代表可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4)各部门的补助发放必须按桃人社字〔2016〕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管理的办法》执行。临时性重点工作,须报书记、镇长同意后,由财政审核,参照政府同类工作标准制定考核奖励方案,报县人社局审批后按方案发放奖励。
第九条 村级运转保障经费:确保村级运转经费三条“底线”。在职村干部工资标准:根据县文件精神要求,村支部书记按我县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确定,村主任、副总支书按支部书记的0.9倍确定,其他村干部按支部书记的0.7倍确定。经组织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按县级规定打卡发放生活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按人平农业人口10元下达,且保证每村每年不低于30000元。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水电费、差旅费、报刊订阅、服务群众等维持村级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如县政策调整按政策执行)
第十条 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奖励制度:政府积极鼓励干职工开展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工作,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按上级文件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调整的财务制度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其它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八章 文明卫生制度
第一条 热情接待来机关办事的同志和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第二条 各办站所负责人作为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组织和管理好相关办公室及过道、天花板、玻璃窗等的卫生保洁,要求天天有人清扫,做到四壁无尘,地面无杂物,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小会议室卫生由党政办负责,做到会后及时清扫,五楼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区域卫生由专人负责。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该注意个人形象,要求上班时衣着整齐大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废纸等杂物。
第四条 为保持机关良好工作环境,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在室内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机关工作人员自带车辆要车头朝外停放在停车位内。
第五条 文明卫生实行考核制度。镇纪委将对机关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月通报一次,并将通报结果纳入机关干部年终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机关公共区域的消毒。公共区域消毒包括政府大门、地坪、走廊、楼道、公用卫生间和会议室,每周消毒一次(由专人负责)。
第九章 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要求,成立镇绩考组,对干部职工实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条 干部职工年度绩效考核以百分制为单位,由镇绩考组组织考核,每年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第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评先评优和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