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潭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潭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2 10:39 信息来源:武潭镇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武潭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高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疫情处置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疫情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反应处置工作制度,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业务培训。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武潭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上简称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应急组织机构

镇党委书记符赛龙任政委,党委副书记、镇长杨明山任指挥长,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李立华和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秦正文任副指挥长,镇党政办、镇党建办武潭镇中心校镇派出所镇社会事务办司法财政财务管理办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镇交管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中心卫生院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大队镇林业站镇市场监督管理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镇交警中队总工会及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社会事务办,由龙佳新同志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

负责对发生在本范围的隔离留观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疫情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采取措施的决定。

2.2.2办公室

负责全疫情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相关预案、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对防控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预案演练,帮助和指导各医疗单位应对病例防控救治工作。

2.2.3成员单位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牵头组织制定疫情防控、诊疗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开展业务培训。

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武潭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3.1医疗卫生机构是疫情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3.2发生疫情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1)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病例监测,发现疑似病例,按程序报告。镇中心卫生院为我定点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负责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标本采集工作;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院内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武汉等地回乡的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急性重症呼吸道感染症状病例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并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防控工作。

2镇公卫办负责全疫情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疫情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全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开展技术培训、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

3预防预警机制

3.1病例监测、发现和报告

公卫办、各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3.1.1病例监测和发现。医疗机构在疫情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对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或哺乳动物、啮齿动物、禽类等,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及其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3.1.2病例报告。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镇公卫办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

3.2预警

镇中心卫生院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并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的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3.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疫情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或个体医护人员。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疑似病例,应在2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疾控中心报告。

镇中心卫生院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提请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人民政府报告。

镇中心卫生院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疫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4报告内容

疫情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5报告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并通过国家传染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控中心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镇中心卫生院

3.3.6疫情通报

镇中心卫生院接到疫情报告后,要根据事件性质和有关要求及时分别向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性质和实际工作处置情况划分四种情形,分别为隔离留观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

4.1.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隔离留观病例处置

(1)武汉生活、旅游史;

(2)出现发热,乏力、干咳、鼻塞、流涕等上呼吸道症状。

4.1.2同时符合以下2条的,为疑似病例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

2临床表现。有发热;具有肺炎实变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1.3有下列情形的,为确诊病例

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基础上,痰液、咽拭子、下呼吸道分泌物等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4.1.4有下列情形的,为聚集性疫情

发现2例确诊病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判定为聚集性疫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出现隔离留观病例的应急响应

接到隔离留观病例报告后,镇中心卫生院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留观病例进行综合评估,及时甄别;提出相应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4.2.2出现疑似、确诊病例的应急响应

接报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镇中心卫生院要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经甄别确认后,按规定向人民政府及县人民医院报告有关信息,由县人民医院专车接送救治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由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疫情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人员进行疫情处置,落实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观察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疫情发生地村(社区)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疫情地区的村(社区),应服从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事发地的疫情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乡镇内发生。

4.2.3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

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聚集性疫情时,疫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报告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上级指令,接受上级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4.3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4应急响应措施

1)由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疫情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疫情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进行处置。一旦发生病例,人民政府报经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应急指挥部可以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管等部门(单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指定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5应急响应终止

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情危险因素消除,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14天无新的病例出现。

隔离留观病例情形,由镇中心卫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

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情形,由镇中心卫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疫情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聚集性疫情情形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市卫健委报告。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疫情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对疫情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疫情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保险

疫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主动赶赴现场定损理赔。

5.3总结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镇中心卫生院应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疫情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委员会。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党政办、党建办积极加入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承担本疫情处置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全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控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疫情处置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控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疫情处置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全范围建立符合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体系。

镇中心卫生院要建立传染病区,设置监护病房、隔离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

镇中心卫生院都要设立发热门诊,与普通门诊相对独立,并有明显标识;配备有一定经验的、并经过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医生,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或转诊

6.1.4卫生监督体系

建立全统一的卫生监督体系。镇中心卫生院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卫生综合执法机构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增强卫生综合执法能力。

6.1.5疫情防控和救治队伍

镇中心卫生院根据疫情处置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疫情防控和救治队伍,建立专业人员资料库,由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2.1物资保障

镇中心卫生院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镇财政财务管理办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置疫情处置的物资供应和储备工作。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办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发生疫情时,镇中心卫生院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从应急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紧急情况下,疫情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的设备与药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后,财政给予补偿。

6.2.2经费保障

财政财务管理办应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所需资金及时安排、足额拨付。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组织、协调好通信保障工作。镇派出所、交警队要确保运输安全通畅。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治安保障

镇派出所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并依法协助镇中心卫生院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6.5社会动员保障

确需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时,村(居)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疫情处置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镇疫情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

7.2奖惩

对在疫情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疫情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镇纪检督查室及镇中心卫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中心卫生院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人民政府批准。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中心卫生院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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