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退役军人函〔2022〕1号 (B类)
关于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55号提案的答复
何林保委员:
您好!您在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解决机制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2年1月5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6部委印发了《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其第九条对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口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关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接待残疾军人代表听取其诉求,分管副局长带队赴沅江、南县学习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解决办法,认真开展调研,形成可行性建议方案;组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医保、编办等部门联动协作,制定了《桃江县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报销实施方案》初稿,但根据省、市要求,在省、市《关于〈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前,严禁各区县市出台地方性政策。因此,我县暂未出台《桃江县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报销实施方案》。
下阶段,我们将一如既往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工作,进一步督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残疾军人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待省、市《关于〈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后,严格按《实施细则》实施,以切实维护残疾军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桃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