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3-00012
桃政发〔2023〕16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涉企现场勘验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桃江高新区、县直各相关单位:
《桃江县涉企现场勘验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桃江县涉企现场勘验智能监管系统
应用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涉企现场勘验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三高四新”战略具体要求,构建规范高效廉洁的政务审批环境与优良的营商政务环境,保证行政许可权依法正确行使,保障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全面推行全县涉企现场勘验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是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优化营商环境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以及中央、省、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勘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勘测、验收、检验、检测、检疫等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简称现场勘验),其结果作为依申请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重要审批依据。
涉企现场勘验智能监管是指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建设现场勘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在现场勘验前对勘验事项的人员和时间进行备案,服务对象通过“湘易办”、微信以及工作人员手机端进行“电子亮码”“扫码核验”后开展现场勘验,并对现场勘验行为、勘验结果背对背评价,打造“勘验报备、手机亮码、扫码核验、匿名评价”的现场勘验监督监管新模式。
第四条 涉企现场勘验事项要逐步纳入涉企现场勘验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监管。涉企现场勘验实行未入库备案事项一律不得进行现场勘测,未入库备案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现场勘测,上门前未备案登记一律不得实施现场勘测的“三备案三不得”机制。
第二章 信息化平台支撑
第五条 监管系统作为全县现场勘验数字化监管平台,与湖南“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湘易办”桃江旗舰店、桃江政务APP进行无缝对接,具有现场勘验事项监管功能,通过数据共享、数据比对和数据分析,能进一步提高现场勘验工作质量、降低行政成本和规范现场勘验行为。
第六条 监管系统基于湖南“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开发,所有现场勘验事项引用于湖南“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是湖南“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组成部分,系统通过湖南“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自动获取受理事项、单位、联系方式,各现场勘验审批单位根据短信或湖南“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提醒,选择勘验人员和时间,并产生让服务对象核验的二维码,现场勘验结果由工作人员通过桃江政务APP或PC端上传至湖南“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 监管系统的安装、运行、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各监管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保密监管,做好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涉企现场勘验监管改革统筹推进和评价结果的监管运用,发现并及时解决影响改革落实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监管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开发、系统升级等工作,负责监管系统后台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推动现场勘验事项清单标准化,明确清单事项名称、勘验种类、办结时限等,及时更新现场勘验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勘验评审标准;
(三)负责推动现场勘验事项流程标准化,核定现场勘验事项的步骤和流程,形成统一的现场勘验标准流程;
(四)负责推动现场勘验报告标准化,组织各现场勘验审批单位形成《现场勘验评审报告》规范化模版;
(五)负责现场勘验人员使用监管系统的业务指导培训,负责调取服务对象评价结果并做出分析。
第十一条 各现场勘验审批单位具体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现场勘验人员信息、现场勘验事项、市场主体信息的审查录入工作;
(二)选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通过人员轮训、专家授课、工作研讨等多种方式,提升现场勘验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制定完善本部门现场勘验工作制度,对涉及的现场勘验事项,固化勘验标准,细化工作环节,制作勘验事项规范化工作手册;
(四)负责督促本部门现场勘验人员规范使用监管系统。
第四章 事项备案监管
第十二条 涉企现场勘验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勘验,可单独或联合进行,单独现场勘验一般为2人,多部门联合勘验一般不超过4人。因工作量较大、业务种类较多等原因确需加派人手的,需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向县优办报备同意后,才能实行现场勘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不同部门对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段开展现场勘验业务,且现场勘验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存在关联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联合勘验。牵头单位一般由负责现场勘验核心业务或者主要业务的部门担任。
第十四条 各现场勘验审批单位应当落实全县推行涉企行政审批现场勘验改革要求,将现场勘验信息(包括现场勘验事项名称、类型、人员信息等)填报到监管系统,并对填报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现场勘验审批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已经归集到监管系统的现场勘验信息。确需更改的,由各现场勘验审批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前报备。现场勘验人员在接到勘验任务后,将人员信息、勘验时间等录入PC端或桃江政务APP进行报备,系统自动生成人员任务二维码。
(二)上门亮码。现场勘验人员到达服务单位后,向服务主体出示桃江政务APP中电子证照和二维码。
(三)扫码核验。现场勘验人员邀请服务主体通过“湘易办”或微信扫描亮证页面上的二维码,核验并确认人员和事项等相关信息。有流程或信息不符的,服务主体可以拒绝确认。
(四)匿名评价。现场勘验结束后,服务主体可以通过“湘易办”对本次现场勘验行为做出匿名评价,评价结果直传PC监管端,勘验人员不可见。
第十六条 现场勘验结果上传必须在审批承诺时限之内,勘验审批效率纳入省行政效能监管平台。监管系统归集的基础信息和现场勘验信息以及相关统计结果可作为开展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监督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 经县优办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意,监管系统归集的信息可与县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共享。
第五章 现场勘验评价
第十八条 各现场勘验审批单位或现场勘验人员工作完成后,可提醒服务对象在本日之内通过“湘易办”桃江旗舰店对现场勘验行为进行背对背评价,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干预服务对象的评价。
第六章 现场勘验监督
第十九条 县优办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各现场勘验审批单位和人员使用监管系统及现场勘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利用监管系统的行政审批勘验人员资格监管功能,开展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监督以及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并通过监管系统管理后台对现场勘验评价信息进行核查监督。
第二十条 县优办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可利用现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现场勘验审批单位向监管系统归集现场勘验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县优办可根据监管系统形成的数据与收集的线索,将现场勘验审批单位使用监管系统的情况纳入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全县实行监管系统数据统计分析和定期报告制度。各现场勘验审批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本部门业务统计结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定期向县政府办报告,并在全县通报数据统计分析结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不按规定使用现场勘验监管系统的;
(二)因勘验事项特殊,未向县优办报备审批,绕过监管系统进行勘验的;
(三)不按要求归集或者使用监管系统信息的;
(四)不经报备擅自更改本单位监管系统人员、事项信息的;
(五)不按要求及时更新完成监管系统备案信息的;
(六)不当使用监管系统及信息造成数据泄密的。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验审批单位及其现场勘验人员有违反第二十三条情形的,由县优办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请县级领导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或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