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发〔2020〕10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桃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开展预算以及工程建设费开展结算评价和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采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取得协作评审机构进行预算、结算初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多级复审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与基本预备费之和,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与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度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或投资规模调整批复。
第七条 县财政局依据评审结论批复评审报告。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批复的评审报告是工程招标、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预、结算内部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对接联络财政评审工作,及时报送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同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需核实或取证的事项。
第九条 财政评审工作基本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评审相关资料,县财政局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组织评审:工程建设费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的预、结算实行多级复审制度;
(三)出具评审报告: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说明、评审结论、建议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四)评审资料归档:根据财政部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评审资料归档。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分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及其他预算评审的行为。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类项目总造价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财政性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费;
(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
(三)编制工程造价预算费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
(四)其他需要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设备采购除外)。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模:设计是否按国家的标准执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预算是否与设计内容相符,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取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材料计价是否合理;
(四)清单描述是否合理、准确;
(五)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送审要求
(一)预算送审的资料中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县发改局的立项批文;
2. 本年度的政府投资计划;
3. 完整的施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且有设计单位的盖章以及审图机构的审图章,不需盖审图机构审图章或属特殊情况没盖审图章的,需在送审的施工图纸上注明“按此图作为评审和招标的依据”,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4. 与设计施工图相配套的工程量计算式、预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书应有符合资质要求的预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签章;
5. 项目评审申请表。
(二)送审预算质量要求:
1. 项目预算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2. 设计应遵循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
3. 地勘资料要详细准确;
4. 根据设计的施工图编制的预算要正确。
第三章 结算评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分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费进行结算评审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结算评审范围
工程类项目总造价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费(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费由业主方自行组织结算,且结算金额不能超预算金额的10%)。
第十六条 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现场签证合理性、准确性及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完善;
(三)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四)项目是否存在甩项或未经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行为;
(五)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结算评审的送审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指派专人将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财政局评审。
(二)30万以上(不含30万元)400万以下(含400万元)工程结算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以内的(含10%),工程变更资料由建设、设计、监理三方认可即可报送财评进入结算评审程序;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工程变更资料需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造价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才能进入结算评审程序。
(三)项目结算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照县财政局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县财政局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支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没有遵循第十三条(二)款的原则,导致经评审后核减(增)率在8%以上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通报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相关服务机构的服务费进行扣减,因预算编制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连续超过三次超核减(增)率在8%以上的,预算编制服务机构进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信用不良名单,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利拒收其编制的预算。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评审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