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发〔2022〕7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
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促进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项目,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益政发〔20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主要涵盖产业范围如下:
1. 新引进落户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纳税强度达到10万元/亩/年的用地建设类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标准化厂房类工业项目,包括竹木加工、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生产、食品药品加工、智能设备生产、光学电子产品生产等;
2. 新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纳税强度达到10万元/亩/年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医疗养老、教育科研、城市综合体(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等;
3. 新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一条 用地建设类工业项目支持措施
投资商依法取得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挂牌价格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根据以下税收强度给予产业扶持奖励:
1. 对税收强度在10-15万元/亩/年(含10万元/亩/年)的项目,按10万元/亩的额度给予奖励;对税收强度超过15万元/亩/年(含15万元/亩/年)的项目,按18万元/亩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按依法取得土地的总面积计算。
2. 奖励分三步实施,根据合同约定税收强度,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按奖励总金额的25%奖励到位;各项设备调试到位并试生产按奖励总金额的25%奖励到位;项目正式投产后五年内的任意3个自然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实后,达到约定税收强度,将奖励总金额剩余的50%奖励到位。
(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 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项目支持措施
1. 实行厂房租金最低优惠(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为4—12元/平米/月),即投产后前两年年度纳税分别达到50元/平米、80元/平米,租金全免,第三年年度纳税达到100元/平米,租金减免50%。租赁整栋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任一自然年度纳税达到240元/平米/年,当年租金全免;租赁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任一自然年度纳税达到相关税收标准的(其中第一层达到300元/平米/年,第二层达到240元/平米/年,第三层达到200元/平米/年,第四层达到150元/平米/年),当年租金全免;租赁单层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任一自然年度纳税达到350元/平米/年,当年租金全免。企业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返、收支两条线,次年第一季度结算。
2. 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享受六个月装修期免租优惠。
3. 新入园工业企业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以所入驻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成本价购买(成本价是指建安成本、土地成本和日常维护维修成本,不含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成本),对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额度为购买总价10%的等额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牵头,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 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措施
1. 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起五年内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每年企业实际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内、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 新引进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起五年内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每年企业实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内、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内、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8万元、15万元。
(项目落户地牵头,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支持措施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且注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按同等比例计算奖励。已落地企业新增注册外资,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按同等比例计算奖励。
(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各乡镇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物流奖励
对新引进“两头在外”(原材料由外地运来、产品在外地销售)的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年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5%给予奖励,每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奖励五年。
(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设备购置与厂房装修奖励
对新购置单台价款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先进设备和工业软件的企业,按设备购置价款的6%给予奖励,企业凭规范票据经审核后据实结算,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引进符合国家重点支持产业与省“三高四新”战略要求的项目,对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或实验室装修,按装修实际面积,分别以不超过50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牵头,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规费减免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入园工业企业(含仓储物流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及县级有权决定的服务性收费全免。
(县财政局牵头,县政务服务中心、各规费收缴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人才支持
1. 新引进企业在桃江存续期内,对获得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工职称的技术人才,且在桃江缴齐各类社会保险,经企业和项目落户地核实认定后,给予5000元/人/年的生活补助;对企业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在桃江缴齐各类社会保险,经企业和项目落户地核实认定后,分别给予10000元/人/年、5000元/人/年的生活补助。以上补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连续补助3年。
2. 对新引进县级重点工业项目的企业法人及股东在子女入学及家属安置等方面优先对待,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在桃江县范围内择校入学;企业法人的配偶为机关事业编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调入桃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县商务局牵头,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九条 项目服务
对新引进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明确“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的工作机制,实行定期调度,提供协调服务;由项目落户地成立工作专班,全程代办相关手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级领导负责联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县直部门、园区或乡镇主要领导负责联系。
第十条 “一事一议”奖励
新引进“三类500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创税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督促落实。《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9〕8号)即行废止。我县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重复的款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符合《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奖励的项目,县财政按同等金额给予奖励。落户乡镇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措施执行,具体优惠条款由乡镇自行约定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