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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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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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管道燃气 |
省辖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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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县级以下城镇管网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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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运输 |
跨市管道和省属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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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管道运输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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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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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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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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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 运输 |
车辆通行费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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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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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 |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价格;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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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及客运发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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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除客运代理费、客运发班费以外的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旅客站务费。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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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 运输 |
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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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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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闸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以改善通航条件为目的的新(改扩)建船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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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 保护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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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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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其中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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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
其中学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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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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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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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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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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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线上培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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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培训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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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 服务 |
部、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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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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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托育 服务 |
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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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 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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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 |
殡葬基本服务、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延伸服务(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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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公益性公墓(墓位、格位)、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公墓(墓位、格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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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 旅游 |
有线电视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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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5A级景区、省直单位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和确需连同景区门票一并销售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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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国家4A级、市辖区内的国家3A级以下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国家5A级景区内单独销售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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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以下(不包括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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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 |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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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障性 住房及 物业服务 |
公共 租赁 住房 |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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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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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服务 |
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包括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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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政府投资或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交易、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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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部分公证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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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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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拖车费、吊车费 |
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本定价目录中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县定价权限按现行办法管理。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岸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