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优惠内容
提前启动2019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
2.适用条件
2019年度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
3.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4.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核批准。
(3)已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或税款抵缴手续。
5.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且不影响税务机关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先通过网络提交申请,后续补齐书面资料。)
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
(一)水利建设基金
1.优惠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2.适用条件
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
3.政策依据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优惠内容
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2.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3.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三)工会经费
1.优惠内容
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者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
2.适用条件
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者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
3.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3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者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