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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南(之六)
发布时间:2020-03-10 08:30 信息来源:桃江县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延期申报

(一)适用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三)办理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四)办理方式

1.电子税务局办理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办税服务厅办理

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五)注意事项

1.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4.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二、延期缴纳税款

(一)适用条件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三)办理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提供近两个月(申请日当月和上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办理方式

1.“非接触式”办理

因受疫情影响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非接触式”方式,联系企业税收管理员,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电子文档、企业所有银行账户的微信对账单截图,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税收管理员代办相关事宜。相关报送资料容缺办理,待疫情过后由纳税人再按规定补齐。

2.办税服务厅办理

因受疫情影响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提供相应报送资料,由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因受疫情影响难以提供近两个月(申请日当月和上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的,可提供企业所有银行账户的微信对账单截图,相关报送资料容缺办理,待疫情过后由纳税人再按规定补齐。

(五)注意事项

1. 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对于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各类规费,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

3.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4.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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