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条件
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4.办理流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5.报送资料
无需报送资料
6.发票开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捐赠
(一)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1.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适用条件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2)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
4.办理流程
(1)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3)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4)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5)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5.报送资料
无需报送资料,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6.发票开具
a.可开具的发票种类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b.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c.红字发票开具时限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d.如何填开发票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政策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二)疫情防控捐赠全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优惠内容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适用条件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2)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办理流程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申报表填列
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行次。
5.报送资料
企业需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捐赠人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服务举措
1.通过12366平台、办税服务厅、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
2.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3.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4.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5.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6.将自助办税终端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联次由五联调整为二联,在发票印制环节套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真正实现“非接触式”自助代开发票,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