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
(一)重点保障物资运输企业
1.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适用条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清单附后)。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4)《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
4.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写所享受优惠税(费)种申报表及其附表的优惠栏目,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a.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b.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5.报送资料
无需报送资料,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6.发票开具
a.可开具的发票种类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b.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c.红字发票开具时限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d.如何填开发票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政策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1.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适用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
4.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写所享受优惠税(费)种申报表及其附表的优惠栏目,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a.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b.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5.报送资料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6.发票开具
a.可开具的发票种类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b.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c.红字发票开具时限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d.如何填开发票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政策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企业
(一)免征增值税
1.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适用条件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注意事项: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收派服务仅指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
4.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写所享受优惠税(费)种申报表及其附表的优惠栏目,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a.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b.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5.报送资料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6.发票开具
a.可开具的发票种类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b.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c.红字发票开具时限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d.如何填开发票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政策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1.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适用条件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办理流程
(1)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
(2)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3)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优惠内容
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2.适用条件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4.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及时审核批准。
(3)已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或税款抵缴手续。
5.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季度财务报表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且不影响税务机关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先通过网络提交申请,后续补齐书面资料。
服务举措
1.通过12366平台、办税服务厅、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
2.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3.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4.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5.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6.将自助办税终端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联次由五联调整为二联,在发票印制环节套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真正实现“非接触式”自助代开发票,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功能。
附: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