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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南(之一)
发布时间:2020-03-09 16:43 信息来源:桃江县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一)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意事项: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1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2.适用条件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办理流程

1)纳税申报

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内,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申请退税

纳税人可选择网上提交申请,也可选择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

a.网上申请。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wsbs)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按照【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路径进入,点击“新增信息”录入相关退税申请。

b.办税服务厅办理。

(3)领取文书

a.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审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获取反馈结果。

b.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的,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审批,纳税人在接到办税服务厅通知后,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5.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二)扩大产能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1.优惠内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适用条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办理流程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申报表填列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5.报送资料

无需报送相关资料,但需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a.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

b.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c.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服务举措

1.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2.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3.通过12366平台、办税服务厅、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

4.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5.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6.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7.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8.将自助办税终端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联次由五联调整为二联,在发票印制环节套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真正实现“非接触式”自助代开发票,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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