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413400/2019-10348 文号:桃政办发〔2019〕12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19-01002 签署日期:2019-10-17 发文日期:2019-10-30 信息时效期:2024-10-17 所属机构:县发改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19-01002

 







桃政办发〔201912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9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7    

桃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的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县内调剂丰歉、平衡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根据本县的粮食需求相应增加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桃江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相关要求,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并结合桃江实际,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桃江县支行制定,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轮换周期一般为三年,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40%。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及市场行情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建议。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桃江县支行根据承储企业库存粮食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桃江县支行报送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储存

第十三条 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等级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资质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四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备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县级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轮换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级储备粮每年轮换数量与轮换期限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扦样检验工作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一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应不足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按季度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并参照中央、省、市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制度,超额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据实补贴。县级储备粮定额内损失损耗标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省级储备粮标准核定。

第二十七条 轮换和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县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方面的支出;轮换和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桃江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桃江县支行信贷监管。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最低收购价和本地市场行情核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对本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差价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或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桃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桃政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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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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