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413400/2019-08660 文号:桃政发〔2019〕11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19-00007 签署日期:2019-09-11 发文日期:2019-09-19 信息时效期:2023-12-31 所属机构:县政府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19-00007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益政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推进。通过残疾儿童基本医保报销、康复专项救助、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等办法和措施,凝聚各方面力量,整体谋划,全面推进。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公开救助范围、标准、程序,平等对待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广泛接受各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绩效考评,提高运行效率。

二、救助范围

(一)具有桃江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其中矫治手术救助对象为0—14岁,人工耳蜗救助对象为0—17岁)。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三)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只可申请一次康复训练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经专业机构(康复定点机构或残疾人证办理定点医院)评估,为确需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进行辅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四、救助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0—6岁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0—6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救助1600元。其中,贫困家庭(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家庭)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增加救助费400元发放给康复对象(多重身份的家庭只按其中一项进行补贴)。

在机构康复训练的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时间不少于1个月;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训练,在一个年度内训练时间不超过10个月。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其中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矫型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型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他辅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在救助年龄内,视力残疾是一次性救助;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一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他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一次。

(三)手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

在救助年龄段,人工耳蜗手术的救助是一次性救助;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以上救助标准为桃江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残疾人证、在县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需提供乡镇残联的证明),向县残联康复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桃江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残联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县级项目的予以批准;对纳入市级项目的由县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定点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则上按户口所在地进行康复治疗训练,特殊情况需要去外地进行康复的,经县残联审核批准后,可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户口所在地福利机构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1.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2. 对申请救助时年龄在救助范围,接受康复训练救助期间超龄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间要延续完一个周期。

3. 残疾儿童自行放弃康复训练(或者无故连续超过一个月不参加训练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残联。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超过10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项目救助。

(四)结算

1. 机构康复训练。1)在县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审核后,经费由县残联直接拨付给定点康复机构;补助给贫困残疾儿童救助费,由县残联按月份直接打卡发放给康复对象。县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2)康复训练和康复服务救助费用按救助对象实际接受康复训练和康复服务救助月数进行核算,费用按项目结束进行结算。(3)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异地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需携带《桃江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康复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康复训练档案复印件或康复训练协议书、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记录,康复训练费用财税发票,医保结算单,康复对象的监护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办理结算手续。康复训练对象于每年12月上旬到县残联进行当年康复训练费用审核,再由县残联打卡进行结算。

2. 辅助器具适配。基本辅具适配类由县残联统一招标采购发放。申请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行采购,凭《桃江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采购发票、银行账号复印件到县残联申领定额内救助资金。

3. 手术。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桃江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手术医院病历材料复印件、出院记录、医保结算单、银行账号复印件到县残联申领定额救助资金。

(五)评估。县残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费来源

县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七、政策衔接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二)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八、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一)县残联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二)县发改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县财政局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县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五)县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要协助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

(六)县卫生健康局要将残疾儿童救助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七)县民政局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供养中的残疾儿童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八)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康复机构的主管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九)县扶贫办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县医疗保障局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要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九、本实施意见自201911日起实施。

 

附件:桃江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99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审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