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19-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19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桃政办发〔2016〕45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明确管理模式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须成立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供水制度、设备操作流程、消毒及自检要求,切实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条 县水利局承担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改造、巩固提升、管网延伸等项目的实施,负责对责任主体、管护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工作考核。
第三条 各供水单位承担农村饮水安全的运行管理责任,是本供水工程的直接责任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直接供管水人员须取得健康证。
第四条 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模式: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的,须成立专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专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
(二)由乡镇承包给个人管理的,乡镇须与承包人签订运行管理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三)由村委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的委托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四)村委会承包给个人管理的,村委会须与承包人签订运行管理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五)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管自用。
第五条 对于供水能力大,运营基础良好,能够逐步实现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态势的供水工程,加大实施巩固提升力度;对设备确需维修维护后才能正常运行的供水工程,相关费用由县乡按比例承担;对于完全未运行或现有设施已瘫痪的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商相关乡镇拿出处理办法。
第六条 加大老供水工程管网延伸力度;今后实施新建和巩固提升项目,原则上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主要实施延伸管网和并网工程,提升新项目供水能力,并委托第三方运营。
第二章 严格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供水单位的岗位定员,原则上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予以配备。同时,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管理到位的情况下,科学确定管理人员数量。
第八条 供水单位须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需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并有完整的值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消毒台账、清洗台账、用水户台账等。
第九条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须配备完善消毒设施设备,并正常投入使用,有完整的消毒设备运行日志和消毒药剂使用台账,确保水质安全,须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第十条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厂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千人以下供水工程须强化值班工作,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工作,按规定对引水坝、反应沉淀池、无阀滤池、慢滤池、清水池、输配水管网等进行定期清洗,确保供水设施干净,无污泥、绿苔等,原则上各供水设施每季度必须清洗一次。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须定期将水质自检情况报送至当地乡镇。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须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公共建设、维修改造、管线损坏等原因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须将停水原因、停水时间、预计恢复供水时间等通过公示公告、短信通知等形式提前12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须抓紧做好抢修工作,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三章 加强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须依法依规对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划定工作。县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水源保护地,报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依法划定。经批准的水源保护区(保护地),各乡镇人民政府须根据水源地保护要求,明确水源地保护范围,设定警示标志、地理界标、隔离防护设施等。
第十五条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水源地巡查制度,原则上须做到每天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并有完整的巡查记录,巡查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根据有关要求,每年对划定批复的饮用水水源地至少开展一次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对在水源保护区(保护地)倾倒垃圾、投肥养鱼、排污、兴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等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加强水质监督检测
第十八条 水质检测工作具体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全程参与。县水利局监督指导全县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的工作开展,负责水质不合格水厂的整改监督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承担卫生监督工作。县疾控中心承担供水工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工作,并对样品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县疾控中心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定期水质检测,对其他供水工程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定期水质检测,自采样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质检测结果。县卫生健康局同步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须将卫生监督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及时报送至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及时将检测结果、卫生监督情况报送给县人民政府,并通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要在县广播电视台、县公众信息网上集中公示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结果。供水单位及时在水厂及用户密集区公开水质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局要对水质不达标的水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追究各运行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接引农村饮水工程的,县教育局要督促学校开展入塔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加强水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供水单位必须加强用水管理,依价依量收取水费,严防跑、冒、滴、漏,严禁恶意偷盗用水。
第二十五条 依法依规确定水价,“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价须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其他供水工程水价,经县物价部门授权,可由各乡镇、村委会组织召开相关听证会,科学合理确定水价。
第二十六条 严格水费管理,供水单位须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建立独立账户。经营收入、财政补贴及工资支出、维修支出、电费支出要明确区分,并形成健全的台账资料。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收缴的水费原则上应提留部分用于维修维护,由各乡镇专户储存;其他资金用于水厂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开支,由镇、村管理的供水工程,资金剩余部分列入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八条 由镇、村直接管理的须按年度进行水费公示;由个人承包管理的,镇、村原则上应当收取管理费用,收取比例由镇、村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为强化运行维护管理和水费收缴,倡导使用智能水表。
第六章 提高供水覆盖率
第三十条 各供水单位为供水工程水质保障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水质保障和供水服务质量,加强宣传组织,努力提高供水服务人数,并建立完善用水户台账。
第三十一条 提高管网入户率,涉及管网延伸的,由乡镇指导、供水单位出具具体管网延伸方案。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运行维护基金申请原则上与入户率挂钩。
第七章 落实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保障县疾控中心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及更新、维护,检测试剂、耗材所需费用和县卫生健康局农村饮水卫生监督所需费用。保障消毒药剂所需经费,由县水利局根据供水规模和消毒成本测算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四条 县水利、环保、发改、畜牧等部门要加大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各乡镇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组织开展设施维修维护等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并加强水费收缴。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恶意偷盗用水、人为破坏供水设施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八章 强化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相关工作纳入乡镇及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农饮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拨付与水质检测结果和水费收缴挂钩。一次水质检测不合格的按照计划人数扣除0.5元/人,限期整改期满后,水质检测结果依然不合格的,农饮工程没有收取水费的,取消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具体考核由县水利局和县卫生健康局把关。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工程的运行维护、水费收缴和供水服务,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水质达标。凡是工程长期管理混乱,水质检测连续两次不合格且整改仍不达标,供水服务不到位群众反应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解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合同或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归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