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4-00012
桃政发〔2024〕14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对2023年7月5日发布的《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第八轮清理结果的通知》(桃政发〔2023〕10号)中被县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和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县截至2024年7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2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文件:《桃江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十项制度》(桃政办发〔2013〕3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前虽然在有效期内,但是其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不适应现实需要,无继续实施的必要,予以废止(附件1)。
二、失效文件:《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桃政办发〔2016〕88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因文件有效期届满,且期限届满后工作任务完成,经评估不需继续执行。文件因期限届满自动失效(附件2)。
三、重新公布文件:《桃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桃政办发〔2018〕6号)等 10件规范性文件。文件有效期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但经评估确认文件有继续保留的必要,并且文件内容合法。经研究确认予以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文件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附件3)。
四、继续有效文件:《桃江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桃政办发〔2011〕73号)等73件规范性文件。因文件尚在有效期之内,并且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均合法,现予以确认继续有效(附件4)。
五、修改文件:《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激励措施》(桃政发〔2024〕10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后执行(见附件5)。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连续计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时进行清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性、有效性,切实形成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
附件:1. 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2. 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件)
3. 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
4. 县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73件)
5. 县人民政府确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结果
(共2件)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7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 结果 |
1 |
桃政办发 〔2013〕38号 |
《桃江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十项制度》 |
废止 |
2 |
桃政办发 〔2016〕28号 |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
废止 |
3 |
桃政办发 〔2016〕71号 |
《桃江县财政局票据管理办法》和《桃江县财政票据年检办法》 |
废止 |
4 |
桃政办发 〔2017〕1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
废止 |
5 |
桃政办发 〔2017〕15号 |
《桃江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废止 |
6 |
桃政办发 〔2018〕34号 |
《关于调整桃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废止 |
7 |
桃政办发 〔2019〕12号 |
《桃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废止 |
8 |
桃政办发 〔2019〕19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补贴基数标准的通知》 |
废止 |
9 |
桃政办发 〔2020〕9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
废止 |
10 |
桃政办发 〔2020〕13号 |
《桃江县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入统促进奖励办法》 |
废止 |
11 |
桃政办发 〔2021〕16号 |
《桃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
废止 |
12 |
桃政办发 〔2022〕1号 |
《桃江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农业特色小镇和新型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四级同创”创建方案及认定办法》 |
废止 |
13 |
桃政办发 〔2022〕15号 |
《桃江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
废止 |
14 |
桃政发 〔2009〕13号 |
《桃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违法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废止 |
15 |
桃政发 〔2015〕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
废止 |
16 |
桃政发 〔2017〕4号 |
《桃江县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
废止 |
17 |
桃政发 〔2017〕5号 |
《桃江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
废止 |
18 |
桃政发 〔2019〕7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桃江县城区渣土处置和运输管理的通告》 |
废止 |
19 |
桃政发 〔2020〕7号 |
《桃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废止 |
20 |
桃政发 〔2021〕4号 |
《桃江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废止 |
21 |
桃政发 〔2021〕5号 |
《桃江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
废止 |
22 |
桃政发 〔2022〕7号 |
《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
废止 |
23 |
桃政发 〔2022〕10号 |
《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
废止 |
24 |
桃政发 〔2022〕13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
废止 |
25 |
桃政发 〔2023〕12号 |
《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奖励办法》 |
废止 |
26 |
桃政通 〔2015〕6号 |
《关于县城禁放礼炮严格规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废止 |
27 |
桃政通 〔2016〕26号 |
《关于建立桃江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名录库的通告》 |
废止 |
附件2
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7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 结果 |
1 |
桃政办发 〔2016〕88号 |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
失效 |
2 |
桃政办发 〔2017〕9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建设农用地管理的意见》 |
失效 |
3 |
桃政办发 〔2018〕35号 |
《桃江县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 |
失效 |
4 |
桃政办发 〔2019〕20号 |
《桃江县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身份证”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
失效 |
5 |
桃政办发 〔2021〕1号 |
《桃江县重点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失效 |
6 |
桃政办发 〔2021〕15号 |
《桃江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
失效 |
7 |
桃政办发 〔2022〕9号 |
《桃江县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3年)》 |
失效 |
8 |
桃政办发 〔2022〕10号 |
《2022年秋季县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
失效 |
9 |
桃政办发 〔2022〕16号 |
《桃江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
失效 |
10 |
桃政办发 〔2023〕9号 |
《2023年秋季县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
失效 |
11 |
桃政办发 〔2023〕10号 |
《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若干政策措施》 |
失效 |
12 |
桃政发 〔2015〕5号 |
《桃江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
失效 |
13 |
桃政发 〔2019〕4号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权力事项的决定》 |
失效 |
14 |
桃政发 〔2022〕9号 |
《桃江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
失效 |
15 |
桃政发 〔2023〕16号 |
《桃江县涉企现场勘验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规则(试行)》 |
失效 |
16 |
桃政通 〔2022〕5号 |
《森林防火禁火令》 |
失效 |
17 |
桃政通 〔2023〕7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失效 |
附件3
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0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结果 |
1 |
桃政办发 〔2018〕6号 |
《桃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重新公布 |
2 |
桃政办发 〔2018〕7号 |
《桃江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
重新公布 |
3 |
桃政办发 〔2019〕9号 |
《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
重新公布 |
4 |
桃政办发 〔2019〕15号 |
《桃江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
重新公布 |
5 |
桃政发 〔2018〕4号 |
《桃江县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 |
重新公布 |
6 |
桃政发 〔2019〕1号 |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重新公布 |
7 |
桃政发 〔2019〕2号 |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重新公布 |
8 |
桃政发 〔2019〕11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重新公布 |
9 |
桃政通 〔2018〕2号 |
《关于严厉打击在县城规划区和项目建设区抢种抢栽抢挖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
重新公布 |
10 |
桃政通 〔2018〕12号 |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
重新公布 |
附件4
县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3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结果 |
1 |
桃政办发 〔2011〕73号 |
《桃江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2 |
桃政办发 〔2012〕44号 |
《桃江县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及三类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3 |
桃政办发 〔2016〕3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继续有效 |
4 |
桃政办发 〔2016〕45号 |
《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5 |
桃政办发 〔2017〕33号 |
《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6 |
桃政办发 〔2017〕34号 |
《桃江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7 |
桃政办发 〔2017〕43号 |
《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8 |
桃政办发 〔2017〕44号 |
《桃江县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9 |
桃政办发 〔2019〕21号 |
《桃江县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10 |
桃政办发 〔2020〕6号 |
《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11 |
桃政办发 〔2020〕18号 |
《桃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12 |
桃政办发 〔2020〕20号 |
《桃江县城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
继续有效 |
13 |
桃政办发 〔2020〕21号 |
《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14 |
桃政办发 〔2021〕3号 |
《桃江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桃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
继续有效 |
15 |
桃政办发 〔2021〕13号 |
《桃江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方案》 |
继续有效 |
16 |
桃政办发 〔2022〕4号 |
《桃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试行办法》《桃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实施办法》 |
继续有效 |
17 |
桃政办发 〔2022〕5号 |
《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
继续有效 |
18 |
桃政办发 〔2022〕6号 |
《桃江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19 |
桃政办发 〔2022〕8号 |
《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赋权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20 |
桃政办发 〔2022〕11号 |
《桃江县大力实施“产业强县”战略 推进产业发展“百十亿”工程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21 |
桃政办发 〔2022〕12号 |
《桃江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 |
继续有效 |
22 |
桃政办发 〔2022〕14号 |
《桃江县“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 |
继续有效 |
23 |
桃政办发 〔2022〕19号 |
《桃江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24 |
桃政办发 〔2022〕21号 |
《桃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桃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桃江县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机场交易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25 |
桃政办发 〔2023〕1号 |
《桃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26 |
桃政办发 〔2023〕12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27 |
桃政办发 〔2023〕13号 |
《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继续有效 |
28 |
桃政办发 〔2023〕14号 |
《桃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29 |
桃政办发 〔2023〕15号 |
《桃江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30 |
桃政办发 〔2023〕16号 |
《桃江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31 |
桃政办发 〔2023〕17号 |
《桃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继续有效 |
32 |
桃政办发 〔2023〕18号 |
《桃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33 |
桃政办发 〔2023〕19号 |
《桃江县县长质量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34 |
桃政办发 〔2023〕20号 |
《桃江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继续有效 |
35 |
桃政办发 〔2023〕21号 |
《桃江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
继续有效 |
36 |
桃政办发 〔2023〕22号 |
《桃江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
继续有效 |
37 |
桃政办发 〔2024〕3号 |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桃江县金塘冲水库移民工程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
继续有效 |
38 |
桃政办发 〔2024〕6号 |
《桃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39 |
桃政办发 〔2024〕7号 |
《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征拆事务职能事项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40 |
桃政发 〔2011〕17号 |
《桃江县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
继续有效 |
41 |
桃政发 〔2012〕3号 |
《县城规划区内坟墓迁葬管理规定》 |
继续有效 |
42 |
桃政发 〔2014〕8号 |
《桃江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43 |
桃政发 〔2014〕16号 |
《桃江县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法》 |
继续有效 |
44 |
桃政发 〔2016〕8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继续有效 |
45 |
桃政发 〔2017〕18号 |
《桃江县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7—2030年)》 |
继续有效 |
46 |
桃政发 〔2020〕6号 |
《桃江县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桃江县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
继续有效 |
47 |
桃政发 〔2020〕10号 |
《桃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48 |
桃政发 〔2020〕14号 |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第七轮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49 |
桃政发 〔2020〕23号 |
《桃江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50 |
桃政发 〔2020〕24号 |
《桃江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
继续有效 |
51 |
桃政发 〔2021〕1号 |
《健康桃江行动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52 |
桃政发 〔2021〕3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
继续有效 |
53 |
桃政发 〔2021〕8号 |
《桃江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 |
继续有效 |
54 |
桃政发 〔2021〕9号 |
《桃江县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桃江县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 |
继续有效 |
55 |
桃政发 〔2022〕5号 |
《关于调整桃江县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56 |
桃政发 〔2022〕6号 |
《关于公布实施城区标定地价及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57 |
桃政发 〔2022〕11号 |
《桃江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 |
继续有效 |
58 |
桃政发 〔2023〕5号 |
《桃江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2—2026年)》 |
继续有效 |
59 |
桃政发 〔2023〕6号 |
《桃江县县城城镇化实施方案(2022—2025年)》 |
继续有效 |
60 |
桃政发 〔2023〕7号 |
《桃江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61 |
桃政发 〔2023〕10号 |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第八轮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62 |
桃政发 〔2023〕11号 |
《桃江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 |
继续有效 |
63 |
桃政发 〔2023〕13号 |
《关于公布实施桃江县城区2023年度标定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64 |
桃政发 〔2023〕14号 |
《桃江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65 |
桃政发 〔2023〕15号 |
《桃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继续有效 |
66 |
桃政发 〔2024〕3号 |
《关于公布实施桃江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67 |
桃政发 〔2024〕6号 |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
继续有效 |
68 |
桃政发 〔2024〕7号 |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移民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
继续有效 |
69 |
桃政发 〔2024〕9号 |
《桃江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70 |
桃政通 〔2020〕12号 |
《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71 |
桃政通 〔2022〕3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桃江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
继续有效 |
72 |
桃政通 〔2023〕6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专用铁路桃江县行政区域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
继续有效 |
73 |
桃政通 〔2024〕3号 |
《关于在县城及周边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继续有效 |
附件5
县人民政府确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
修 改 结 果
(共2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结果 |
1 |
桃政发 〔2024〕10号 |
《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激励措施》 |
修改 |
2 |
桃政办发 〔2018〕25号 |
《桃江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
修改后重新公布 |
一、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激励措施(桃政发〔2024〕10号)
(一)将《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激励措施》修改为《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新政三十一条》。
(二)将“着力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湖南千亿竹产业核心基地,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措施。”修改为“着力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湖南千亿竹产业核心产区,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新政》。”
(三)将第一条“鼓励建设笋竹两用林示范基地。每新建一个农户直接参与、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笋用林示范点,由经营主体申报,经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考察审核,年底验收合格后,则次年补助200元/亩(含同等价值的肥料等物资),如验收合格后的连续三年均达到验收标准,则连续补助三年,且单个示范点最多补助三次。每年综合评选并授牌10个(含)以内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当年实现竹笋稳产丰产、质量检测合格、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县级笋竹两用林高产示范基地,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修改为“鼓励建设笋竹两用林基地。每新建一个农户直接参与、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笋竹两用林基地,由经营主体申报,经实地考察审核,年底验收合格后,则次年补助200元/亩(含同等价值的肥料等物资),如验收合格后的连续三年均达到验收标准,则连续补助三年,且单个笋竹两用林基地最多补助三次。当年实现竹笋稳产丰产、质量检测合格、带动效应显著且面积要求达到100亩以上的县级笋竹两用林高产基地,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
(四)将第二条“重点支持笋竹示范基地和丰产竹林基地竹林道建设”修改为“重点支持笋竹基地和丰产竹林基地竹林道建设”;将“有效路面宽度2.5米以上的新建竹林道,由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按6000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修改为“有效路面宽度2.5米以上的新建竹林道,按6000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将第三条“培育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新建专业采伐队,经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合格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年不超过3个。”修改为“培育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新建专业采伐队,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将第五条“奖励竹笋丰产高效示范合作社。引导连片地域内的竹笋示范户组建竹笋丰产示范合作社,对入社农户达到6户(含)以上、面积100亩以上、笋榨5个(含)以上的示范合作社,由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修改为“奖励竹笋丰产高效合作社。引导连片地域内的竹笋高产户组建竹笋丰产合作社,对入社农户达到6户(含)以上、面积100亩以上、笋榨5个(含)以上的合作社,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七)将第六条“奖励优秀竹笋生产示范户。根据竹笋生产示范户的规模、产量和管理等方面标准,按照村级推荐、乡镇联评、县级复核的流程,由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评选20个(含)以内优秀竹笋生产示范户,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修改为“奖励优秀竹笋生产户。根据竹笋生产户的规模、产量和管理等方面标准,按照村级推荐、乡镇联评、县级复核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八)将第七条“支持建设竹林复合经营示范基地。鼓励新建连片100亩以上竹林套种竹荪、黑皮鸡枞、羊肚菌等菌类,黄精、玉竹、百合等林下经济作物的示范片,由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评选3个(含)以内示范片,每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修改为“支持建设竹林复合经营基地。鼓励新建连片100亩以上竹林套种竹荪、黑皮鸡枞、羊肚菌等菌类,黄精、玉竹、百合等林下经济作物的竹林复合经营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每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
(九)将第九条“环保达标且入驻企业5家(含)以上的乡镇笋竹初级加工区,经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100万元。”修改为“环保达标且入驻企业5家(含)以上的乡镇笋竹初级加工区,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100万元。”
(十)将第十一条“对纳入县级笋竹产业重点科研攻关的课题且获得国家级、省级成果的,经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修改为“对纳入县级笋竹产业重点科研攻关的课题且获得国家级、省级成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一)将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创建品牌。”修改为“鼓励企业打造品牌。”
(十二)将第十八条“鼓励森林(竹林)康养基地创建。”修改为“鼓励打造森林(竹林)康养基地。”
(十三)将第十九条“当年承办非县财政负担的国家、省级大型公益演出或大型文旅活动,经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分别奖励主办单位50万元、30万元。”修改为“当年承办非县财政负担的国家、省级大型公益演出或大型文旅活动,经审核通过后,分别奖励主办单位50万元、30万元。”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鼓励酒店、竹乡农家乐等旅游接待场所推广“全竹宴”,每年由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不超过5家“全竹宴”推广示范店,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修改为“鼓励酒店、竹乡农家乐等旅游接待场所推广“全竹宴”,符合“全竹宴”推广条件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年内获得两级及以上相同类别表彰的”修改为“年内获得两级及以上相同类别认定的”;将“成功承办非县财政负担的国家、省级、市级体育赛事的单位,经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修改为“成功承办非县财政负担的国家、省级、市级体育赛事的单位,经审核通过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对年度后台数据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且排名前三的市场主体,经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修改为“对年度后台数据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且排名前三的市场主体,经审核通过后,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对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企业,每年由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产值、影响力、带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比,对获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修改为“为鼓励企业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综合企业产值、影响力、带动作用等方面的贡献值,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对积极宣传推广竹产业、竹文化,推动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作用明显的,由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综合评定3家优秀协会,每家奖励2万元。”修改为“对积极宣传推广竹产业、竹文化,且推动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作用明显的协会,每家奖励2万元。”
(十九)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奖励办法》(桃政发〔2023〕12号)文件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废止。”修改为“本新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奖励办法》(桃政发〔2023〕12号)文件自本新政发布之日起废止。各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开展,不纳入对各乡镇、村(社区)的考核评比。”;将“未尽事宜,由桃江县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为“未尽事宜,由桃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桃江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桃政办发〔2018〕25号)
(一)原第四条:将“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交通运输和政法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食药工质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长为成员的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设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车办”),由县政府办联系教育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食药工质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各抽调一名精干人员充实县校车办工作力量,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所抽调工作人员,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工资和津补贴等待遇由原单位发放。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相应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本乡镇校车管理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
修改为:“县政府办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路养护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及各乡镇按照部门责任清单,负责全县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跟踪指导等工作。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各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力量,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所抽调工作人员,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工资和津补贴等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校车管理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跟踪指导等工作。”
(二)原第七条:增加“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每年评选15%的安全文明校车,每车奖励1000元,纳入县财政预算。上级奖补资金用于校车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线路隐患整改等,不冲减校车补贴。根据人口变化趋势,与县政府签订合同又未达到服务期限的闲置校车,由县财政商相关部门制定校车退出补偿机制,引导有序退出市场。”
(三)原第十五条:删除。
(四)原第三十条:将县校车办工作职责,修改为县政府办工作职责。
(五)原第三十四条:将县公路局工作职责,修改为县公路养护中心工作职责。
(六)原第三十六条:将县安监局工作职责,修改为县应急局工作职责。
(七)原第四十条:将县食药工质局工作职责,修改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八)原第四十一条:将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保险机构工作职责,修改为县税务局、保险机构工作职责。
(九)原第五十条:将“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必须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必须使用专用校车,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