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和《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tjxfzb/2024-1937178 文号:桃政办发〔2024〕3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4-01001 签署日期:2024-05-08 发文日期:2024-05-11 信息时效期:2029-05-08 所属机构:桃江县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24-01001

 

 

 

 

 

 

 

 

 

 

 

 

桃政办发〔20243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

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和《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和《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8日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金塘冲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建设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第三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使用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权统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移民资金由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移民中心)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移民资金计划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会同县移民中心编制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并于当年11月上旬前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年度计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第六条 移民资金申报和审核流程:根据资金年度计划、工程实施进度和有关合同、协议,由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后,按《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明确的资金拨付流程进行审批。

移民安置资金拨付程序:县移民资金专户用款单位。

第七条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包括移民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签订协议奖、搬家腾地奖等。

移民青苗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发放到移民个人账户。移民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签订协议奖、搬家腾地奖根据移民自愿选择的安置方式和协议约定进行拨付。

选择集中安置的,拨付到由移民推举产生的移民建房理事会开设的建房专户,由建房理事会、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三方共管,用于移民建房;

选择房票安置的,拨付到县人民政府指定专用账户,移民安置户持房票购买商品房后进行结算;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建房进度拨付到移民个人账户,移民户落实宅基地、开始建房施工时拨付50%,房屋主体竣工时拨付50%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集体资产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按相关程序拨付到位。具体使用或分配,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依程序决定。

第九条 企业补偿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企业法人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拨付资金。

第十条 移民项目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专项复建、水利水电恢复、电力复建、通讯及广播电视复建等工程费用。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年度计划和竣工结算资料等,按审批程序拨付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节余的规划资金和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的支付,在严格执行年度资金计划管理的前提下,实行预决(结)算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凡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移民工程进度款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审核认可的工程计量提出用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由相关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待工程交付使用达到合同约定年限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全额(不含利息)拨付承建单位。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维修,或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七条 移民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移民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实施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以及分散安置移民的宅基地分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679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和分散安置户的宅基地配置工作。

第三条 宅基地配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政策配置;

(二)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布局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统一规划,限额配置,节约用地;

(四)宅基地面积以户按人综合配置。

第四条 移民户的确定以《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为依据。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在集中安置点配置建房宅基地:

(一)分散安置的移民户;

(二)实物指标调查、公示、确认后至实施搬迁前出卖、赠与宅基地或房屋造成的无房户;

(三)移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自愿随户搬迁居住且有亲属赡(抚、扶)养的,不单独配置建房宅基地,增加随户家庭宅基地面积;

(四)其他不符合建房宅基地配置的移民户。

第六条 在桃江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宅基地配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

第二章 宅基地配置

第七条 移民选择在王家咀点安置的,按照三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一验收)原则予以实施。移民宅基地配置标准为一户一宅基地(每间宽4米,进深11米),1 - 2人户88m²3-5人户132m²6人户及以上176m²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户配置44宅基地。

移民安置房建设,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移民村、组组织业主成立建房理事会。建房理事会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程序组织移民户联建,全过程监督房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八条 已确认为分散安置移民的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基地配置。原则上由移民户在本组区域内自找建房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位于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水库防洪高水位80.8m以上,并避开不良地质地段。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202231日起施行的《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予以保障。

第九条 选择集中安置和房票安置的移民户,保留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但不再享有集体土地上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十条 移民户宅基地配置程序

集中安置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移民户数、人数、面积、层数,根据安置点规划情况,负责组织对相同户型分组抽签,确定各移民户建房宅基地宗地块编号。选择在同一区域建造相同结构和层数的移民户,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组团抽签分配宅基地,并及时公示抽签分配宅基地情况。

第十一条 对已选择在集中安置点安置,又不参加抽签的,抽签工作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剩余宅基地中分配。

第十二条 抽签工作由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指挥部、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县公证处对移民宅基地抽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公证。

第十三条 移民户选定宅基地后,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建房。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凡享受集中安置的移民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建房期限、搬迁时间完成房屋建设和搬迁入住,否则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原则上不能更换宅基地,确有实际困难的,在宅基地落实到户后,移民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宅基地可进行互换,但双方必须一同到安置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互换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满足移民对搬迁安置方式多样化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内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票安置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移民安置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但不选择宅基地安置,而选择进城、镇购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的移民安置户,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该户12万元/人的购房补贴。

移民安置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后,由县住建局向其发放房票。移民安置户凭房票可购买可供房源的现房。

可供房源为经县住建局选定,位于桃江县中心城区,以及马迹塘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现房销售许可的房源。成为可供房源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与县住建局签订责任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附带其他限制条款。同时,县住建局需每月对可供房源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包括移民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签订协议奖、搬家腾地奖和房票安置购房补贴,移民可凭房票票面金额等额抵购房款。

第五条 房票安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不再享受房票安置购房补助政策,并视为自愿选择分散安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房企优惠。房屋销售价格,由房票安置移民户与指定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竞价。所竞价格,在不得高于该项目楼栋前6个月同品质房源的销售均价的基础上,再降低400/平方米,由县住建局负责协调落实。

第七条 财政补贴。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由县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契税的100%对购房人予以同等数额奖励。

第八条 金融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商业银行贷款。

第九条 教育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其子女可按第一类就近安排城区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同时,在新购房屋交付前,保留其原被征拆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十条 就业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由县人社局提供就业咨询培训指导服务。同时,可优先推荐至就近企业就业。

第四章  房票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房票的发放和使用

(一)房票发放管理。房票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管理和归档,县征拆事务中心配合,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审核把关。

移民安置户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后7日内,申请领取房票。

(二)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户主),房票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三)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

(四)房票使用。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票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全款或按揭方式购房。购房后,房票若有剩余金额,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申请兑付现金。房票原则上实行一票一房,房票持有人需购买一套以上商品房的,可在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房票进行等额拆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向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申请结算,由指定的房票专用账户管理单位负责将购房款转入该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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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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