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4-00004
桃政发〔2024〕7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
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
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金塘冲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金塘冲水库)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资水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湘政函〔2023〕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金塘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湘水函〔2023〕48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金塘冲水库工程我县县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移民安置实施和相关政策扶持,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移民安置后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四)实现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区用地,控制用地和移民规模。
第五条 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执行。
本细则中涉及以人、户计算的安置费、奖励费、搬家费、过渡费等,均以界定的移民人口和移民户为准。
第二章 实施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桃江县人民政府为桃江县县域内金塘冲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七条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金塘冲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组织实施工作。
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移民中心)归口管理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具体如下:
(一)负责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二)组织乡镇、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完成移民户和移民人口的界定;
(三)负责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组织编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及资金使用财务报表;
(四)负责组织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五)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地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拆事务中心)归口管理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负责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完成金塘冲水库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二)负责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相关工作;
(三)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土地报批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征拆干部业务培训;
(五)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项目影响范围内的马迹塘镇、武潭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具体实施工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受委托的监督评估单位应对移民安置总体进度、移民安置综合质量、水库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八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4〕3号)执行。
第九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等文件执行,并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情况。
第十条 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工作按照《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实物补偿
第十一条 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土地范围以实施阶段最终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被征收征用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实物统计基准时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金塘冲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34号)发布日期(2022年3月23日)为准,违反该禁建通告相关规定新增的实物不予调查登记、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实物按权属分为个人实物、村组集体实物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财产。个人实物主要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个体工商户资产、林木及零星树木、坟墓、青苗等,补偿费履行计算、公示、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协议支付给个人;村组集体实物主要有未分到户的村组集体土地和村组集体财产等,补偿费履行计算、公示、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协议支付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企事业单位财产补偿费履行计算、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协议支付给产权人。
实物补偿标准按照《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四条 实物调查成果是计算各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的依据。实施中若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数据不准确需复核的,原则上由实物权属所有权人(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指挥部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复核,并履行公示程序。
第十五条 拆迁特殊的建(构)筑物及明显超出本细则补偿标准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由实物权属所有权人(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指挥部认定后,由实施单位按程序引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进行补偿。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不得将土地价值评估在内,评估费用纳入征拆总成本。
第十六条 被征拆人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按住宅补偿。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经营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按实际营业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20%的补偿费,商品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生产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3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拆迁合法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个人居住用房的,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之和的50%增加补偿费,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企业安置中涉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21号)执行。其它补偿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资产权属不明确的,由县指挥部组织所在乡镇及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八条 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生产安置方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九条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
长效实物补偿的范围为项目永久征收的耕地,其他地类不纳入长效实物补偿范围。
(一)长效实物补偿资金来源于被征收耕地的征地补偿费,如征地补偿费不足时,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二)长效实物补偿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建设征地征收的可纳入长效实物补偿范围的核定地类和数量,乘以每亩耕地核定的补偿稻谷数量确定。在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各村组的补偿稻谷总量保持不变,长效实物补偿面积不因今后人口的变化而改变。
(三)长效实物补偿标准为每亩水田每年补偿625公斤稻谷、每亩旱地每年补偿500公斤稻谷,按当年国家发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计算成货币后进行兑付。
长效实物年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元)=水田面积(亩)×625公斤/亩×国家收购保护价格(元/公斤);
补偿金额(元)=旱地面积(亩)×500公斤/亩×国家收购保护价格(元/公斤)。
(四)长效实物补偿期限从移民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之日的下一个月起至金塘冲水库不再运行之日止。若水库不再运行,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被淹没土地,移交给移民耕种,实物补偿同时废止。
(五)长效实物补偿协议是长效实物补偿的唯一合法依据,由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县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订。
(六)长效实物补偿资金兑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依据被征耕地、补偿标准和国家发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计算补偿金额。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处置方案,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
(一)一次性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规定,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后计算。
(二)一次性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由县征拆事务中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订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依据所签订的协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处置方案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24〕6号)执行。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搬迁安置分为集中安置、房票安置和分散安置三种方式。搬迁安置方式选择尊重移民意愿,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由移民户书面申请后,按程序审批确定。安置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并由县征拆事务中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户共同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 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设王家咀安置点,按照“三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一验收)原则予以实施,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移民宅基地配置标准为一户一宅基地(每间宽4米,进深11米),1 - 2人户88m²,3-5人户132m²,6人户及以上176m²,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户配置44㎡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房票安置
按照《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分散安置
选择分散安置的移民户,按照《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宅基地,待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启动建设。
分散安置户宅基地补助标准为10万元/户。
第二十六条 集中安置的宅基地配置方式按照《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集中安置和房票安置的移民户及个人,不得再享受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征拆对象家庭困难,且被征拆房屋为唯一住房,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低于10万元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征拆事务中心审查、县指挥部批准后,可以补足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积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的被征拆对象实行奖励。
实行签订协议奖。对按期签订协议的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60元/平方米,以合法正房面积(偏、杂屋、棚屋等配套用房除外)计算奖励。未按期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实行搬家腾地奖。对按期搬家腾地的实行奖励,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未按期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给予被征拆对象房屋搬家费,标准为2200元/户,需要临时过渡的,另行支付再次搬家费。
第三十一条 给予被征拆对象房屋过渡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按以下两种情形支付:
(一)选择集中安置的,过渡费支付至宅基地分配后的12个月;
(二)选择房票安置和分散安置的,过渡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过渡费的起始时间为搬家腾地验收合格之日的当月起。被征拆对象不服从安排或者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增加过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协议时因弄虚作假或因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产生纠纷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无故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若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依法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移民后期扶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
附件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
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
桃江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2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永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元/亩) |
地类修正系数 |
||||||||
Ⅰ区 |
Ⅱ区 |
永久基本农田 |
水田 |
旱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79900 |
72000 |
1.68 |
1 |
0.84 |
0.84 |
0.67 |
0.84 |
0.84 |
0.5 |
Ⅰ区 |
|
||||||||
Ⅱ区 |
京华村、百乐村、金塘村、善溪村、易家坊 |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一)
土地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说 明 |
水田 |
3300 |
在插秧前已投成本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统一补偿标准补偿;套养鱼鳖、龟、蛙、虾、蟹等按补偿标准的120%- 140%补偿。 |
旱(菜)地 |
3300 |
修建有固定温室和高标准大棚,具有高产出的菜地按150%补偿。 |
藕田(塘) |
3520 |
河流、湖泊等自然水域的按50%补偿。 |
鱼塘 |
3520 |
鱼苗池、鱼种池、亲鱼培育池按补偿标准的120%予以补偿。鳖、龟、蛙、虾、蟹等特种养殖按补偿标准的140%-160%补偿。 |
水塘 |
2470 |
未进行二次改造的自然水面,按鱼塘补偿标准的70%补偿。 |
水库湖泊 |
1760 |
按鱼塘补偿标准的50%补偿。 |
青苗补偿标准(二)
类 别 |
补偿标准 (元/亩) |
说 明 |
|
果 园 |
苗期、 管理期 |
6600 |
1.苗期种植密度1000株/亩以上,管理期种植密度400株/亩以上。2.产果期含初果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初果期和衰老期下浮30%。3.桔类种植密度按80株/亩,桃、苹果、李柚、奈李、板栗按100株/亩;葡萄按200株/亩。4.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和不成片的按以上规定密度予以折算补偿。 |
产果期 |
14400 |
||
一般茶叶、油茶、油桐、金银 花、木本药材等经济作物 |
5400 |
1.新植良种油茶林,标准化茶园补偿标准上 浮30%。2.以省定油茶育苗定点单位或县(市区)以上林木种苗站发放的“良种苗合格证”为认定依据。 |
|
林 地 |
竹林和人工营造用材林 |
5000 |
竹林需立竹达到150根/亩。 |
天然松、杉、阔用材林 |
3600 |
||
疏残林 |
1800 |
三、花卉苗木基地搬迁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表
胸径 (厘米) |
补助标准 |
种植密度 (株/亩) |
备 注 |
φ3及以下 |
8500元/亩 |
700株以上 |
1.胸径:取树高离地0.8-1.2米直径。 2.人工绿化花坛及其他绿化造型,按绿地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3.按亩算需达到规定株数,未达到规定株数的,按实际数量打折。 4.有营业执照的花卉苗木公司或经有权单位批准备案的苗木种植户。 5.美化、绿化环境的移栽苗木、花卉。 6.抢栽抢种不予补偿;死树不予补偿。 7.零星花卉苗木可按此标准折算成面积进行补偿。 8.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 |
φ4及以下 |
500株以上 |
||
φ5及以下 |
400株以上 |
||
φ6及以下 |
300株以上 |
||
φ7及以下 |
200株以上 |
||
φ8及以下 |
|||
φ9及以下 |
|||
φ10及以下 |
|||
φ11-20及以下 |
15000元/亩 |
150株以上 |
|
φ21-30及以下 |
22000元/亩 |
100株以上 |
|
φ30以上 |
28000元/亩 |
50株以上 |
(二)苗木移栽后养护补助表
移栽月份 |
按总额补偿 |
备 注 |
6、7、8、9 |
30% |
按苗木移栽季节给予苗木移栽后的培育养护补助,补助标准按苗木移栽补偿额为基数计算;经技术部门认定移栽成活率低、养护成本高的个别花卉苗木,可据实适当提高养护补助。 |
其余时段 |
10% |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结构 |
类别 |
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要求 |
补偿标准 (元/m²) |
厂房 (砖混) |
一 |
24厘米眠墙,标准梁、柱;内外墙粉水泥灰;现浇钢 丝网屋面;水泥地面;双开门、三开玻璃窗;现浇天沟;砖砌明沟排水;横跨度在8m以上;室内水电齐全;高度4.5m以上。 |
1210 |
厂房 (砖木) |
二 |
24厘米眠墙;内墙粉水泥灰;普通木屋架;双开门三开玻璃窗;瓦屋面;水泥地面;砖砌明沟排水;室内水电齐全;高度4.5m以上。 |
750 |
砖混 (部分框 架 ) |
三 |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开挖基础,承台、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砖、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有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层,现浇屋面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2米以上。 3.外墙满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装饰吊顶;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进户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1450 |
砖混 |
四 |
1.桩基础或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厨房、卫生间地板,其余为预制构件;有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层,现浇屋面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2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 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固定壁柜:有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进户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1330 |
结构 |
类别 |
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要求 |
补偿标准 (元/m²) |
砖混 |
五 |
1.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眠砖墙、部分空斗砖墙,现浇楼梯、厨房、卫生间 地板,其余为预制构件;有圈墙、过梁、挑梁、砼或砖柱、天沟;有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2米以上。 3.外墙部分粉饰,有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为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地面。 5.木制角线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及排水设 施齐全。 |
1210 |
砖混 |
六 |
1.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 构。 2.眠砖墙、部分空斗砖墙,现浇楼梯、厨房、卫生间地板,其余为预制构件;有圈墙、过梁、挑梁、砼或 砖柱、天沟;有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2米以上。 3.外墙部分粉饰。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部分为水泥或其他饰面材 料地面。 5.普通防盗门、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990 |
砖木 |
七 |
1.深度在1.5米以上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4米以上。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水泥地面或部分瓷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4.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5.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950 |
砖木 |
八 |
1.深度在1.2米以上砼、砖石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4米以上。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水泥地面或部分瓷砖,石材贴面,外墙有粉饰。 4.普通内墙粉饰、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5.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750 |
砖(土) 木 |
九 |
1.深度在1.2米以上砖石基础,有圈梁或承台。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在3.4米以上。 3.室内地面为水泥或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门窗齐全带纱;室内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660 |
土(全)木 |
十 |
1.深度在1.2米以上砖石基础,有圈梁或承台 2.空斗砖墙,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在3.4米以上。 3.室内地面为水泥或部分瓷砖;门窗齐全带纱;室内粉饰。 4.有厨房、卫生间设施;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550 |
杂屋 |
十一 |
1.基础深度1米以上,砖石基础,有圈梁。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室内外有粉刷;水泥或部分瓷砖地面;门窗齐全;有隔热层,屋面完整,高度3米以上。 3.水、电、及排水设施齐全 |
350 |
棚屋 |
十二 |
1.基础深度1米以上,砖石基础。 2.一方或一方以上有围护墙;屋面完整,平均高度在2.5米以上,有水、电在使用。 3.水泥地面或其他地面。 |
200 |
棚子 |
十三 |
1.平均高度2米以上。 2.屋面完整。 3.水泥或其他地面。 |
110 |
注:1. 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主体结构或装修装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30—50元/平方米。
2. 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两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视被征拆房屋的不同结构和所属类别,结合成色计算补偿:成色折算<20年的按100%、>20年的按90%。
4. 被征拆房屋属单层建筑(平房)的,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五、家禽畜类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助标准
品 种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
生猪 |
幼崽 |
30元/头 |
1.该补偿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2.养殖规模在标准以下的不予补助; 3.续养场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
成年 |
80元/头 |
||
孕期 |
500元/头 |
||
鸡、鸭、鹅等家禽类 |
2元/只 |
注:其他畜类的转运费参照生猪的补助标准;其他禽类的转运费参照鸡、鸭、鹅的补助标准。
六、迁坟补助标准
项 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助金额(元) |
迁 坟 |
棺木坟 |
单冢 |
3300 |
骨灰盒(坛)坟 |
个 |
1300 |
七 、室外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 明 |
|
24眠墙 |
平方米 |
12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
24有眠斗墙 |
平方米 |
7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
13墙 |
平方米 |
6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
土筑墙 |
平方米 |
38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
粉灰墙面刮瓷涂 |
平方米 |
8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
墙面贴瓷(釉)面砖 |
平方米 |
8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
墙面贴马赛克 |
平方米 |
8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
不锈钢围栏 |
平方米 |
12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
欧式围墙 |
平方米 |
18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
铁网围栏 |
平方米 |
30 |
限于主体建筑以外 |
注:凡利用旧砖、节砖、泥浆砌墙体,按各单项标准的30%减扣。
八、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 明 |
晒 坪 |
水泥坪 |
平方米 |
65 |
厚度不少于8厘米 |
沥青坪 |
平方米 |
150 |
沥青层厚度不少于6厘米, 补偿含垫层 |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35 |
厚度不少于8厘米 |
|
土坪 |
平方米 |
20 |
|
|
道 路 |
土路 |
平方米 |
20 |
只限机耕道 |
泥沙卵石道路 |
平方米 |
45 |
|
|
炉碴碎石道路 |
平方米 |
38 |
|
|
砼道路 |
平方米 |
130 |
厚度不少于20厘米 |
|
沥青道路 |
平方米 |
220 |
沥青层厚度不少于6厘米, 补偿含垫层 |
|
砌 石 |
片石砌挡土墙 |
平方米 |
220 |
浆砌 |
片石砌挡土墙 |
平方米 |
170 |
干砌 |
|
片石护坡 |
平方米 |
92 |
浆砌 |
|
片石护坡 |
平方米 |
74 |
干砌 |
|
水 |
窖 |
座 |
600 |
|
池 |
水池、粪池 |
立方米 |
150 |
砖砌粉水泥,5m³以内 |
水池、粪池 |
平方米 |
130 |
砖砌粉水泥,5m³以上 |
|
三砂池 |
立方米 |
55 |
10m³以上部分按30元/m³计 算 |
|
不锈钢水塔 |
个 |
200 |
拆装费 |
|
井 |
沼气池 |
套 |
40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红砖水井 |
米 |
300 |
包括抽水设备 |
|
土井 |
米 |
180 |
|
|
钻孔井 |
个 |
4000 |
包括抽水设备 |
|
室 外 排 水 设 施 |
砖砌暗沟 |
米 |
80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暗砼涵管φ30厘米 |
米 |
65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
暗砼涵管①50厘米 |
米 |
98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
暗砼涵管中80厘米 |
米 |
125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
铸铁管①10厘米 |
米 |
105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
塑料管φ10厘米 |
米 |
50 |
离主体建筑物1米以上 |
|
家用室外用电 设施 |
电杆 |
米 |
100 |
|
照明线 |
米 |
5 |
|
|
动力线 |
米 |
20 |
|
注:对达不到灰、浆砌体和粉灰要求的水泥池,按各单项标准的30 %扣减。
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装移等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有线电视 |
户 |
4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网络 |
户 |
400 |
同上 |
空调 |
台 |
400 |
同上 |
三相电表 |
户 |
6000 |
同上 |
燃气 |
户 |
2800 |
同上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400 |
同上 |
水电 |
户 |
2000 |
同上 |
十、零星树木补偿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幼树 |
棵 |
57 |
未结果,按直径小于等于 8cm计算 |
成树 |
棵 |
220 |
结果,按直径8cm至12cm计算 |
十一、其他事项
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地类 |
补偿标准 (元/亩·年) |
说 明 |
水田 |
800 |
按市“同库同政策”精神执行。 |
旱土(园地、坑塘水面) |
700 |
|
竹林和人工营造的乔木林 |
600 |
|
灌木林 |
600 |
文件中未涉及补偿补助标准事宜按项目执行时的上级最新标准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