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4-00001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及周边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桃政通〔2024〕3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及周边规定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紫金湾小区—505乡道—505乡道与益马高速交叉口—益马高速—益马高速与西环线交叉口—西环线—016县道—S230省道—石长铁路—石长铁路牛潭河大桥—资江河南沿线—桃谷山社区—竹海景区闭环区域(含相应资江水域)。
三、除第二条规定外,全县范围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等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六)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本通告规定禁放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倡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通过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五、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管控工作。对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严格按照布点规划审批。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县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七、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县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广泛宣传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前期工作。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821811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县城禁放礼炮严格规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桃政通〔2015〕6号)同时废止。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