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tjxfzb/2023-1803864 文号:桃政办发〔2023〕15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3-01007 签署日期:2023-07-16 发文日期:2023-08-03 信息时效期:2028-07-16 所属机构: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23-01007

 

 

 

 

 

 

 

 

 

 

 

 

桃政办发〔202315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桃江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6日    


桃江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2023-2025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1916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分类施策,基本建成以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高速公路、国省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车桩相随、开放通用、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充电网+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2023年,全县共建成充电桩不少于1157个(含私家桩),其中公共充电桩(不含专用充电桩)不少于280个;到2025年全县共建成充电桩不少于1970个(含私家桩),其中公共充电桩(不含专用充电桩)不少于440个。根据市定任务及乡镇报送的需求数量,形成桃江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明细表。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充电站间隔少于50公里。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到2025年我县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年度建设计划。专项规划应做好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交通运输规划和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十四五配电网规划的有效衔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后,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综合审查通过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二)推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加快建设以小直流快充+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1. 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原则上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设备位置、电缆桥架等,达到接桩即可用,下同),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2. 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车位业主自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时为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引导和支持业主改造或自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物业服务企业不予配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车位产权方和业主委员会等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结合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利用公共停车位(区域)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和配建一定比例的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三)推进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 推进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及新建单位办公场所,要结合单位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原则上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发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推动建设一批充电服务示范单位,并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2. 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各区域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情况,在公交停保场、枢纽站、首末站布局建设相应的配套充电基础设施,结合超级电容公交车的续航里程要求,在公交线路沿线布局建设适量的配套快充站。根据环卫、渣土运输、物流、出租、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的行业特点和推广应用情况,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四)推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遵循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推进的原则,逐步加密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由无到有、由疏到密

1. 推进公共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商务楼宇、公共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旅游娱乐休闲场所停车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新建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验收。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要结合实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充电车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2. 推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5年,全县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充电基础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原则上车位比例不低于30%。其他旅游景区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3. 适度推进独立占地充电站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电桩(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五)推进其他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 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布局国省道和重要县乡道路沿线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做好县城镇开发边界外公路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与《湖南省公路网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的有效衔接。在干线公路和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加快既有服务区升级改造,到2025年底,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得低于30%(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2. 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鼓励在乡镇和相对集中的村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保障乡镇、村居民的接桩需求。(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政价格政策。根据国、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户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具备条件的,鼓励执行大工业电价。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优先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充分利用现有城市资源积极参与充电桩投资建设与运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办;配合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二)建设完善充电运营服务监管平台。加快做好我县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接入工作,并将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确保充电桩运营商数据应接尽接,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全省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为车主出行、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提供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三)加强配电网接入服务。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住建部门要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城建〔202050号)要求,在现有老旧小区改造同时,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内部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内部配套供电设施和外部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根据实际需要为停车位合理配置供电容量;按湖南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需求;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简化投资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场(位)和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如无新增建设用地、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公共停车场(楼)时,充电基础设施内容包含于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发生变更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各地的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地下敷设的电缆管沟应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

(五)严格执行建设和验收标准。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场所选址和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电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项目建成后,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细则》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六)加强行业安全和运营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制造商、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建立交流充电基础设施检定装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准确,并定期公布检定结果。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计量技术机构依据《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JJG1148-2018)等相关计量技术法规实施周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确保其计量性能准确,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统筹、市负责、县落实的要求,成立桃江县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桃江县供电分公司和各乡镇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成立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方式和专业知识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考核督查。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列入县政府督查内容,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各乡镇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开展目标考核。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桃江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明细表

 

 

 


桃江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明细表

乡镇、园区

截至2023年建设数量

截至2025年建设数量

充电桩

(个)

公共充电桩

(不含专用充电桩)(个)

充电桩

(个)

公共充电桩

(不含专用充电桩)

(个)

桃花江镇

615

146

945

184

灰山港镇

108

25

203

38

马迹塘镇

34

10

65

18

浮邱山乡

34

9

65

16

高桥镇

24

4

45

10

鸬鹚渡镇

27

6

50

15

大栗港镇

35

10

65

18

修山镇

25

5

48

11

鲊埠回族乡

20

5

40

12

武潭镇

57

12

110

20

石牛江镇

27

6

50

13

牛田镇

25

5

48

11

松木塘镇

25

5

50

12

三堂街镇

34

7

65

17

沾溪镇

23

4

45

10

桃江经开区

23

14

40

25

灰山港产业开发区

21

7

36

10

合计

1157

280

1970

440

备注: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 车(含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超级电容公交车等)提供电能补充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基础设施桩体、充电弓,配套的变压装置和联接电缆、电缆管沟等。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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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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