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tjxfzb/2022-1537217 文号:桃政办发〔2022〕5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2-01003 签署日期:2022-03-11 发文日期:2022-03-11 信息时效期:2027-03-11 所属机构:县住房保障中心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22-01003

 

 

 

 

 

 

 

 

 

 

 

 

 

桃政办发〔20225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1日    


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门联审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运营和退出等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益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县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逐步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要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安全。

第三章 保障对象与方式

第八条 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它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3平方米(除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外,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面积)。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按如下群体分别申请: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

2. 申请家庭为公共租赁住房相对应的户口所在地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六年;

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申请时正在用人单位务工,在本地城镇稳定就业;

2. 由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须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桃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申请: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材料包括:

1.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

3)低保存折(需将银行记录更新到当前日期)或低收入认定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它关系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2.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

3)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证(6年之内,含6年)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它关系证明材料;

5)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编制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用人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8)受理部门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3.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它关系证明材料;

4)住房情况证明;

5)申请人正在务工的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用人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6)受理部门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证件、证书和合同提交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其它均需提供原件。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建立申请人准入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依规免收相关费用。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等相关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等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每季度对申请材料组织一次集中审核,对申请人社保缴费情况、工作情况,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城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列入轮候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正在实施保障的对象和轮候对象应每年进行资格复核,对因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进行清退或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五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符合本地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可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超过轮候期仍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对符合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十九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或在指定的门户网站进行意向登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分配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住房保障资格,且两年内不再予以住房保障,超出三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6个月内未入住的;

(五)其它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务工人员,剩余房源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纳入本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管理,统筹配租给本地其他保障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和分配情况须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7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所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第二十八条 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共有产权人的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承租人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租金。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工作,各公租房实施主体作为执收单位,负责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县财政局负责对执收单位租金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经营性收入和房屋维修养护费分别按投资比例分配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规划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承租人之间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意,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调换。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保障对象退出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保障对象人并说明理由。

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之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它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户的社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与权属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参与核定双方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并及时登记入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规定登记入账和编制资产报告。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企业和其它机构捐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收回或回购的原廉租住房,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也可登记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第四十四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长期停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以及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由县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分类盘活和处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四十六条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家、省级、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现与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等部门的互联互通。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并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其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在服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处理,并依法列入房屋经纪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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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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