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2-01002
桃政办发〔2022〕4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试行办法》《桃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试行办法》《桃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桃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桃江“十四五”期间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全县公路交通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现交通强县目标,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的基本原则:县级主导、分级负责,受益出资、县级奖补,因地制宜、优化路网,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的范围包括县、乡、村道,通组公路,具体包括:
1. 乡镇通三级公路,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以下简称“三路”)路基和路面工程;
2. 农养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提质改造路基和路面工程;
3. 窄路加宽工程;
4. 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连通公路工程;
5. 25户以下自然村无出行公路工程;
6. 未纳入省计划的安防工程和危桥工程;
7.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及会议明确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跨乡镇的重要农村公路,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项目实行奖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受理、计划初审和项目设计、监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管、验收考核等工作,负责部门协调、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协助办理项目手续,积极争取省、市主管部门项目资金;县发改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招投标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的筹措整合、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危桥工程、安保工程的规划、计划和项目论证、实施、安全、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各乡镇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安防工程和危桥工程实施主体单位。
第七条 各属地乡镇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面落实、协调和解决所属项目的重大事项,严格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单位负责各项目计划申报与落实、资金筹措、路基扩改、路面硬化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调查验收等工作,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建设及奖励标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提质改造技术指南》《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以奖代补”项目按设计批复标准实施,其中农养国省道、乡镇通三级公路、“三路”项目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7.5米,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6米,优先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新建乡、村道及通组、通村公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为4.5米的,路基宽度不小于5.5米,路面砼强度为C25,路面厚度为18-20厘米;新建乡、村道及通组、通村公路路面宽度为4.5米及以下的,每公里设置三个以上会车道。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实行“七公开”制度,即:建设计划公开、建设项目公开、项目法人公开、建设规模公开、质量监督公开、交工验收公开、建设资金使用公开。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地醒目处设置公示牌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
行奖励:
1. 农养国省道、乡镇通三级公路、“三路”建设项目路基工程,根据工程难度,奖励10-15万元/公里,路面工程奖励80万元/公里。
2. 新建公路工程:路宽3.5米以上硬化路面,奖励10万元/公里。
3. 窄路加宽项目工程:奖励8万元/公里。
4. 未纳入省计划的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隐患里程奖励5万元/公里。
5. 未纳入省计划的危桥改造,按实际总投资的50%奖励。
第四章 项目计划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需要,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省、市农村公路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规划编制要着眼于发挥产业、资源效益,优先考虑对外连通和重要县乡道公路。每年6月30日前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规划及计划申报受理和初步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年度建设计划。乡镇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调整,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实行单个项目招投标。项目工程超过400万元的,进行公开招投标;100万元至400万元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不足100万元的,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四自两会三公开”的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督及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监督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报告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三同时”的制度要求,完善安防设施,制定安全预案,设置警示标志,明确专人维护、指挥交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属地乡镇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项目质量督查和监管执法。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湘交农路〔2008〕203号)等有关规定,路基工程要确保强度、宽度、平整度和稳定性,路面工程要保证砼强度、厚度、宽度、平整度,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后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立项争资、整合涉农资金、财政统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资金。各乡镇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益群众捐资投劳,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及项目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奖代补”安防工程和危桥改造项目县级奖补资金以外所需乡镇配套部分,由乡镇交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根据工程进度,申请县财政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应向社会公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增加村级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桃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改善路域环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湘交农路〔2021〕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及其公路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的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县道县养、乡村道乡村养”的原则,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养护机制,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计划,争取上级管理养护资金和协助县财政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做好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等工作。
(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全县县道管理养护,实施省下达计划和县“以奖代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拟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危桥和安保改造计划等并按照批复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和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指导监督各乡镇的乡村道养护工作,对各乡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进行考核等工作。
(三)各乡镇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配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职人员,筹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指导监督行政村制定村规民约、爱路护路公约、村组道路养护,做好路产路权保护等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要求及内容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应急养护、预防性养护、路政管理等。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路面保洁、小修保养、路肩杂草清除、水沟清理、安保等附属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灾毁恢复、灾害防治、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等。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险、保通、抢修。
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日常养护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湘交农路〔2021〕160号)执行。日常养护总体质量要求:路面整洁,路肩整齐;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农村公路路面日常养护具体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 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 每年定期对缩缝、胀缝、裂缝灌缝。
3. 对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唧泥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对板边板角及基层薄弱地段及时拆除维修。
4. 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砼板,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 对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 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排水畅通。
2. 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3. 及时修补出现车辙、拥包病害或平整度较差等情况的路面。
4. 及时维修出现早期网裂、松散的路面。
(三)其它结构路面
1. 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 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挖补或更换。
3. 保持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浸泡。
第七条 对存在严重垮塌、水毁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险处置、抢通。做好防灾防洪抢险准备,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危旧桥改造、安保设施等养护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对达到招标规模的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九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指导、督促乡镇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基础数据库,推广应用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系统、农村公路灾毁信息采集系统、公路灾害风险调查系统等。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和防止超限超载运输为重点,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组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加强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治理。
全县公路沿线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分别报当地村委、乡镇和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严格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政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负责禁止在全县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燃烧秸秆、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拆除或移动、涂改公路安全护栏、标志标牌或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的,应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按照实际造价赔偿。造成安全事故等其他不当后果的,由行为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养护计划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实行“政府统筹,多方筹措,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主要来源是:
(一)国、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
(三)乡镇、村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全县纳入省公路年报数据库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资金,参照省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不低于“1053”的标准,县财政按60%的比例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增加预算额度。
第十八条 各乡镇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引导鼓励企业、社会和个人捐资投劳,保障乡、村公路养护经费,确保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账。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式
年度管养目标考核由季度考评和年终综合考评组成。季度考评结合平时巡查情况,考评比分值占50%;年终综合考评采取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养护台账、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内业检查,对每个乡镇乡、村道按不少于乡镇辖区10%的里程进行外业检查,年终综合考评比分值占50%。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分标准
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按《桃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养乡镇的年度管养目标考核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公路养护重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挤占、挪用养护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及奖惩
(一)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80分~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日常养护资金的拨付与考核等级挂钩,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按本办法标准全额拨付养护资金,考核“不合格”等级的乡镇,该年度不拨付养护资金;因未完成养护工作任务造成扣减的养护资金,由该乡镇全额补足。
(三)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对获得“优秀”和“良好”的乡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纳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约3000公里),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养护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桃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2.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附件1
桃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细则 |
工作要求 |
标准分 |
计分办法 |
自评分 |
考核得分 |
1 |
组织领导 (10分) |
专职人员 |
有固定办公场地,有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明确。 |
3 |
无办公场地、无专职人员、工作职责不明确分别扣1分,扣完为止。 |
|
|
管理措施 |
乡镇制定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村委会制定有具体的管理措施,明确了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考核及奖惩办法,能较好的调动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
4 |
未制定实施办法和考核办法扣2分,无考核奖惩措施扣2分。 |
|
|
||
责任落实 |
每条线都明确了养护责任人并签订相关协议 ,实现了养护工作常态化管理,养护路段无死角。 |
3 |
每出现一条失养线路按村段扣分,每段1分,扣完为止。 |
|
|
||
2 |
经费管理 (15分) |
财政预算 |
养护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按规定应配套的养护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
8 |
经费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扣5分,按规定配套的养护经费每增加(或减少)5%,加(或减)1分,以此类推,加分10分封顶,减分不负分。 |
|
|
2 |
经费管理 (15分) |
经费使用 |
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合理,无挤占、截留、挪用养护资金和拖欠养护人员工资行为。 |
5 |
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养护资金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拖欠养护人员工资扣3分。 |
|
|
监督机制 |
养护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
2 |
未进行养护计划执行情况或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公开的不得分。 |
|
|
||
3 |
养护管理 (50分) |
养护质量 |
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
45 |
按辖区管养公路养护质量综合评定得分×45%。 |
|
|
内业资料 |
管养公路基础资料完整,各类养护原始记录齐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养护报表。 |
5 |
有养护示意图及养护巡查记录、养护质量评定等资料各得1分;按时报送养护统计报表得2分。 |
|
|
||
4 |
路政管理 (15分) |
政策宣传 |
路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广泛深入,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明显提高,路政执法环境优化。 |
3 |
未开展路政法规宣传扣1分;出现群体性路政违法、抗法案件,一次扣1分。 |
|
|
4 |
路政管理 (15分) |
路产路权 |
公路产权得到有效维护,无新增违法建筑,无违法挖掘、占用公路行为,标志标牌及安保设施得到较好保护。积极协助和配合公路主管部门的路政执法工作,落实村道限载措施。 |
10 |
新增违法建筑一处扣1分;非法挖掘和占用公路一处扣0.5分;公路标志标牌及安保设施遭受人为损坏一处扣0.5分;不配合路政执法工作一次扣1分;未落实村道限载措施每村扣0.5分,扣完为止。 |
|
|
路政举报 |
建立完善的路政管理信息渠道,及时制止和报告路政违法行为。 |
2 |
对重大路政侵权案件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 |
|
|
||
5 |
安全管理 (10分) |
安全制度 |
建立健全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3 |
无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扣1分;安全责任不明确,扣2分。 |
|
|
安保设施 |
加大对管养公路和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公路安全防护等级。 |
3 |
公路出现滑坡、路基缺口、桥涵隐患等重大险情而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发现一次扣1.5分,由此出现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
|
|
||
劳动保护 |
严格遵守养护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全年无养护生产安全事故。 |
4 |
养护人员未配发安全标志服,扣2分,上路作业未穿戴安全服发现一次,扣0.2分;养护生产不按安全规程操作,发现一次扣0.5分;全年出现养护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
|
|
||
|
得分 |
|
|
100 |
|
|
|
附件2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管养单位: 线路名称: 桩号:K + 至K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计分 标准 |
扣分标准说明 |
自评分 |
检查得分 |
|
1 |
路面 (60分) |
水泥路面 |
路面清洁 |
15 |
按实际检查情况计分。 |
|
|
破碎板 |
15 |
破碎板未及时处理影响通行的,发现1处扣1.5分。 |
|
|
|||
裂缝 |
15 |
未及时处理的裂缝,长度超过1m的每条为1处,每10处扣1分。 |
|
|
|||
错台拱起 |
15 |
板块出现错台拱起影响通行安全的,每处扣1分 |
|
|
|||
砂石路面 |
路拱不适 |
15 |
路拱不适影响路面纵向长度5m为一处,每处扣1分。 |
|
|
||
沉陷 |
15 |
路面局部沉陷,每处扣1分。 |
|
|
|||
车辙 |
15 |
路面出现深度车辙,每处扣1分。 |
|
|
|||
坑槽 |
15 |
路面出现坑槽、坑洼、积水严重的,每处扣1分。 |
|
|
|||
2 |
路基 (20分) |
路肩边沟 不沾 |
5 |
路肩或水沟有杂物、垃圾、堆积物15cm以上高草,每50m扣1分,不足50m按50m计。 |
|
|
|
边坡坍塌 |
5 |
路基坍塌(含路基坍塌方未及时清理)按公路纵向长度,每5米扣1分,不足5米的每处扣1分。 |
|
|
|||
路基构造物 |
5 |
挡上墙墙体断裂、沉陷、倾斜、坍塌等损坏,每5米扣1分,不足5米的每处扣1分。 |
|
|
|||
路基排水 |
5 |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等排水不畅或出现堵塞的,每处扣1分。 |
|
|
|||
3 |
桥涵 (10分) |
桥梁 |
5 |
出现桥面不洁、排水不通、桥台有杂草,标志牌缺失、附属设施缺损、桥头跳车现象明显等现象的,每项扣0.5争。 |
|
|
|
涵洞 |
5 |
涵洞堵塞1处扣1分,危险类涵洞未及时 处理的发现1处扣2分。 |
|
|
|||
4 |
沿线设施 (10分) |
防护设施 缺损 |
5 |
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含标志)的路段未设置的或已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丢失、缺损的,每处扣0.5分。 |
|
|
|
绿化 |
5 |
辖区管养公路平均绿化率达76%以上的计满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
|
|
|||
|
合计 |
|
|
|
|
|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