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0-01008
桃政办发〔2020〕23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桃江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桃江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工作有序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桃江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提高政府公共治理能力、资源配置水平以及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发挥社会资本在融资、技术、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PPP建设项目是指已列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执行阶段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PPP办)负责项目的全面协调工作。
(二)单个实施项目服务领导小组,由各分管项目实施机构的县级领导任组长,项目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协调并及时处理项目的各类问题。
(三)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在合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协调指导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县发改局负责PPP项目的指导、协调以及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审查等工作。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严格实施方案审查,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五)县审计局根据全县PPP项目建设情况,及时配足配强审计力量,加强对所有PPP项目的跟踪审计;工程决算按法定时间进行审计,依法办理实施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完成项目相关用地规划征地、拆迁安置地等土地的审批手续,确保相关手续进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并完成相关征地报批手续。
(七)县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及其他市场主体或机构,受委托为PPP项目的出资主体。
(八)县征拆办根据全县PPP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完成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和坟墓的拆迁任务。
(九)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自主运营,独立行使市场主体权力。原则上允许社会资本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并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但组成的项目公司须合法经营。
(十)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项目审批工作。
(十一)县司法局对《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公司章程》《PPP合同和补充协议》《融资协议》《施工总承包合同》《委托运营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法制把关,县税务、金融监管、商务、宣传等部门按工作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授权分别为本行业PPP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主体,负责编制PPP项目建设方案、初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和项目洽谈、合同签订以及按年度将财政支出责任编入部门年度预算、负责制定具体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等工作。组建项目公司后,其项目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所签协议、合同须依法依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施机构和相关部门只对合同、协议进行备案,其备案流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十三)县税务局、各金融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税收、融资支持和保险服务。项目税收原则上应在当地交纳,县税务局要根据项目的特性制定相关政策,在合规的前提下提供支持。
第四条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
对于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或者仅涉及工程建设而无实质运营内容的项目,不适用PPP模式。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五条 项目设立项目公司(在公司成立2个月内须签订《投资协议》《PPP合同和补充协议》《融资协议》《施工总承包合同》《委托运营协议》等协议),经由实施机构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后,由县政府指定政府投融资平台(一般由公益性国有企业担任)作为政府出资代表,由政府出资代表承担政府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各项目实施机构对各自实施项目的《PPP合同和补充协议》审定进行把关。
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双方股权比例构成为1:9(具体以双方合同签定为准),政府出资代表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和管理权,但应在股东投资协议及项目公司章程中与社会资本约定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 项目公司成立后,双方项目资本金必须以其自有资金注入,原则上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融资责任,项目公司未按照PPP项目合作合同书完成融资的,县政府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合同。除非PPP项目合作合同书另有约定,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在不影响项目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其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质。
政府不得违规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不得对项目商业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收益等方式承担过渡支出责任或利用PPP项目变相举债。
项目实施机构及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根据PPP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征地拆迁、人员安置、规划选址、环评、用地预审、相关专项评估、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报审、概算报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报建、人防报建、施工报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等正式开工前的全部工作。实施机构应为完成前期工作相关审批事项提供支持。
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负担,负责前期工作的一方先行垫付的,项目公司在成立后应及时向其支付相应款项。如前期费用突破总投资额20%以上的,按合同所约定或社会资本方认可的前提下适当调增并按合同确定的年化收益给予社会资本方合理回报,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须坚守10%的红线不突破,如确须突破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并对增资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考核体系,出台全县PPP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绩效考核,强化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有支出责任的项目,要严格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付费的原则,确保项目绩效目标与财政资金支付相匹配;使用者付费项目,要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PPP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须依法公开招投标选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工程施工过程中其工程质量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监理单位应熟悉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监理规范和《施工监理合同》的要求,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PPP项目在制定计划过程中要综合各部门的意见,按县委、县政府的具体目标要求,详细编制计划,具备可操作性。计划本身要体现总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水平,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过程管理、造价控制等环节,尤其要保证项目按期竣工。
第十条 为加强计划管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对PPP项目进度的监管、督促作用,按以下管理措施和制度执行:
(一)“开工令”制度。各项目在进行实质性的开工建设前,必须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设不得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杜绝非法开工给PPP项目带来风险。
(二)节点考核制度。对PPP项目开工、竣工、试运行和移交结(决)算四个重要节点完成标准进行考核,保证项目目标按进度计划和标准顺利完成。
(三)进度交底制度。PPP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及总承包之间要研究确定各项目阶段性任务,并要求PPP项目责任人(包括项目公司责任人、施工方责任人、项目实施机构责任人等)签字确认。交底制度根据PPP项目实际灵活掌握,按交底完成节点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把控,并逐月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对未能按交底要求完成的项目责任人坚决实施硬性处罚并通报。
(四)进度预警措施。通过对PPP项目实施进度信息进行定期(每15天)收集、归纳、整理并进行相应分析后,形成项目实施进度预警材料,及时评估并通报,使各级管理人员随时了解和掌握PPP项目开展的进度及趋势,尤其是使政府相关部门明确了解项目开展进度在政府和投资人关注范围内的进度位置和趋势,加强PPP项目生产计划落实。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PPP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县财政局应根据建设方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工程费用定额及计价规范,做好预算评审工作。对材料的认质、认价要求与实施机构、项目公司、财评、审计组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达成评审一致,报分管项目县级领导确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PPP项目应强化财务管理,由政府出资机构派驻财务负责人,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不得提前支付或无故拖欠工程款。按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实施机构、参股的平台公司等)报送项目建设财务报表,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在项目实施实际过程中根据各项目自身特点,由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政府出资机构财务负责人对其项目的支付进行协调,原则上不能影响项目进度。县审计局按《审计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最终移交政府进行全过程审计,由项目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原则上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资金支付,具体支付审批流程由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部门不能以审计结论作为付款依据,其付款审批流程由项目公司负责,县审计局不再按原《桃江县PPP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九条“未经跟踪审计认定资金一律不得支付”的条款执行。如果项目公司支付错误和多支付款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PPP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施工合同、财政评审报告、审计(或跟审)报告等资料。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资金(不含股权投入)拨付程序,应由项目实施机构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该项目政府支出责任已编入部门预算),同时报送竣工验收审计报告,运营维护服务费审计结论、使用者付费情况(若有)以及经政府审定的绩效考核结果等资料。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的需要,凡约定已纳入PPP项目投资范畴,且不由项目公司直接负责实施的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资金额度向项目公司提出资金需求,项目公司将所需费用直接转入项目管理单位财政专户备用。有关部门根据资金需求请示县政府同意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划拨给相应部门负责支付。
第五章 项目的变更
第十五条 所有PPP项目的变更和新增,经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后,由县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机构、监理单位共同参与把关;若变更和新增部分的投资额没有超过投资总额的10%,同意其变更和新增,并直接计入项目总投资;若变更和新增部分的投资额超过投资总额的10%,则须另行研究确定并进入法定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通过财政评审后实施。财政评审单位要及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在实施期间,项目实施机构、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全程跟踪监督,如实做好相应记录并完善相关资料的归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的变更程序:由项目实施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等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实施。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现场施工工程例会
(一)现场施工工程例会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二)现场施工工程例会每2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举行专题协调会议。
(三)现场施工例会规定参加人员:监理单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公司责任人、项目实施机构、跟踪审计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
(四)现场施工工程例会内容:听取总承包单位关于本阶段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完成情况,以及施工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的汇报;监理工程师总结评价,指出总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足和总承包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程项目的工作要点和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并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做答复。
(五)现场施工工程例会在完成后的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有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六)总承包单位根据现场施工例会要求,完成工程施工组织、进度计划的编制,报送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项目管理单位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审)、监理单位一份(进度结算用)、总承包单位一份、跟踪审计单位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签字(或盖章)完毕。
第七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为对PPP项目过程建设质量实施有效监管,要根据职能分工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过程巡检、组织月抽查、季度联查。通过过程质量评比和奖惩对PPP项目的质量管理产生积极作用,促进PPP项目质量标准和目标实现。
第八章 竣工验收移交结(决)算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项目单体工程进行各专业验收及办理竣工备案证明,并通过内部验收、运营并保障PPP项目顺利结(决)算和移交使用。
工程项目结算原则: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移交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总承包单位提出工程结算报告,经监理机构和项目公司会签及项目实施机构同意后,送至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县审计局严格按照合同、设计图纸规范进行竣工建设审核,审核结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项目预算之内。
第九章 运维与绩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运营维护阶段,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的运营、维护。根据竣工验收后的审计结论,按实施方案规定可用性付费计算方法确定每年政府支出可用性服务费上限,建设期和运营期绩效考核,由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PPP项目绩效评价相关文件制定具体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提取履约保函,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运营补贴(年度运营补贴=年度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使用者付费)挂钩,按实计算政府支出责任金额。
第二十三条 已实施项目服务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级领导任组长,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承担主要责任,各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和支持,并纳入相应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与职务、职级调整挂钩,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强化项目实施机构职责。项目实施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进行绩效考核,派出人员担任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并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PPP项目领导小组对派出的专职副总经理的专业水平、协调管理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的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标准和年度考核岗位以及奖金的发放标准。原则上项目公司专职人员由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和融资平台派出,但考虑其专业要求和项目的特殊性,也可以聘请编外专家或专业人士,并对编外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协调管理能力进行考察,如在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且与工资、奖励标准挂钩,具体履职以聘用合同和各实施机构用人管理规定为依据。
第十章 PPP项目移交
第二十五条 对于须移交的项目,PPP项目合作期满前,应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根据PPP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资产清单和补偿方式。
在项目移交前,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PPP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对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并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
项目资产不符合PPP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因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原因致使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价值非正常减损或者使用寿命减少的,应当根据PPP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相应扣减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收益或者由其以其他方式补偿。
项目移交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县财政局指导下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县PPP办反馈,《桃江县PPP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桃政办发〔2019〕21号)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桃江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