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0-01006
桃政办发〔2020〕18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桃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桃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
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全面归集政务数据资源、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深化政务数据分析应用、保证政务数据体系安全、提升政务数据管控能力,提高大数据条件下公共管理及服务水平,发掘政务数据资源价值,促进桃江数字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智慧桃江”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我县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务部门开展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应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与管理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权益所属
桃江县各级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履职产生和采集的数据所有权归桃江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管理原则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我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数据的统筹规划、职责确认、协调推进、指导监督、考核评价等工作。
县数据资源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政务数据的归集整合、平台建设、治理提质、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工作。
各级政务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定位,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应用等相关行为和活动,要明确专门领导、明确主管机构、组织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如有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应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责任体系
全县各级政务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构建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体系。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所提供的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做好数据采集、提供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政务数据使用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二章 标准和建设
第八条 标准制定
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县数据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对各政务部门起草的数据标准进行审核、统筹,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和桃江工作实际起草本部门相关数据标准。
第九条 规范制定
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应用等工作要制定完整、全面、清晰的规范,包括平台建设、数据接口、目录编制、共享开放、请求服务、清洗治理、映射关联、综合应用、安全管理等。
各级政务部门应根据全县政务数据管理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条 平台建设
县大数据管理平台是全县唯一的基础数据汇聚平台、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和政府面向社会行业的数据开放服务平台。
县数据资源服务中心牵头建设县大数据管理平台。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整体部署参与县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包括提供基础数据库所需数据、公布数据开放目录、提供数据请求服务、确保数据应用安全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系统建设
各级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业务系统建设的审批条件。
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与县大数据管理平台完成对接,作为验收要求。
对新建业务系统应预留通用标准的数据共享和开放接口、编制对接文档,不得因数据共享和开放对接需求另行收取费用。
对已建系统数据对接的需求,由系统使用部门负责统筹,积极实施对接。
第三章 采集和治理
第十二条 采集主体
各级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采集主体,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采集数据。数据采集可以本部门工作人员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服务采集或建立工作机制、提供采集工具由社会力量自行采集上传等方式实现。
第十三条 采集原则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实时、适度、安全原则。按照政务部门的规范要求,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采集政务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政务部门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实现全县政务数据的一次采集、多次使用。
第十四条 目录编制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桃江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各级政务部门应根据桃江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的要求梳理本单位全量数据目录,对本单位数据目录中的数据按可否满足或服务于相关应用场景和需求,制定共享清单、开放清单,并将不提供共享和开放的数据清单报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如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须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五条 数据归集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先归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机构的政务数据,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要求将本部门相关政务数据向县大数据管理平台归集,实现政务数据资源有效管理和利用。
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县大数据管理平台,对各级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为数据服务和共享提供支撑。
第十六条 数据治理
各级政务部门应根据数据标准,结合数据应用实际,持续开展数据治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数据质量监管,对各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的数量、质量、更新和治理情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各级政务部门要基于本部门业务开展和系统建设实际,配合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不断完善业务、优化系统,提高数据质量水平,确保数据可信、可用。
第十七条 数据归档
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政务数据、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档案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第四章 共享和开放
第十八条 共享原则
各级政务部门之间应共享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明确数据应用的业务范围和场景,据实提出申请后规范使用,严格确保数据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数据,应按照最小够用原则,根据应用需求,以结果核验、服务调用、数据推送等多种方式共享政务数据。
第十九条 清单公布
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各级政务部门提交的数据清单进行汇总、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向政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公布数据开放清单目录以及情形和条件。
第二十条 共享方式
县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体系,推进跨业务、跨系统、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保障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
县内政务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进行整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其他途径开展数据共享工作的,应报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分类开放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类型。
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开放。
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政务数据,可列入有条件开放类,通过数据开放平台以授权使用、核验、查询、脱敏、提供计算结果等方式开放。
不宜提供给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开放类,在开放平台上不体现该数据资源。
第五章 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应用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
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各级政务部门,依托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机制,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
各级政务部门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政务数据资源,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落地。
第六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数据安全监管
数据安全监管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数据资源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能共同负责,构建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指导和监督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 数据安全检查
由县委网信办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组成政务数据安全检查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常规检查,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数据安全责任
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要求落实县大数据平台的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和整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检查等措施。
各级政务部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加强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保密审查、风险防范和安全培训。如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安全制度
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建立并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
(二)建立并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据越权访问、使用、篡改;
(三)建立有关接触政务数据资源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
(四)建立县大数据管理平台及相关技术平台安全管理制度;
(五)建立并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公开发布安全审查制度;
(六)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检查制度;
(七)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应急管理机制;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组织保障
各级政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明确具体人员,制定实施计划,专门研究部署,定期调度推进,持续、高效、有序、安全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应用工作。各级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
各级政务部门要强化经费保障,支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经费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估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应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由县绩考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定期对各政务部门提供的数据数量、质量及更新、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集约建设的要求,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联系会商制度,对各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情况作为安排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不响应、不配合数据管理的政务部门,暂停安排其相关新建项目和运维经费。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
各级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数据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
(二)编造提供虚假政务数据资源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合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归档和登记备份政务数据资源的;
(五)违规泄露、买卖政务数据资源的;
(六)非法使用、披露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的;
(七)非法复制、记录、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的;
(八)未依法依规履行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职责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和开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