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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3 12:26 信息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是否涉企 备注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4〕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4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5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7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8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等违反从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9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从业、冒用他人名义从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0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4〕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1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2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3 对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4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5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6 对使用不符合要求消防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7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8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19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0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1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2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高层民用建筑
23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高层民用建筑
24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高层民用建筑
25 对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配置违规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6 对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7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8 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9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0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1 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2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3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4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5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6 对拒不改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7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38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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