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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3 12:30 信息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经核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1.申请人可以通过桃江县消防救援队大队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地址: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8788861),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
3.对承诺制安检现场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窗口

2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例如:因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而为设置或灭火器数量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例如:自动消防灭火、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损坏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按照国家标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损坏的要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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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单位不得擅自损坏、停用、挪用建筑消防设施,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需落实消安全保护措施并报备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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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生命逃生通道要确保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单位应合理规范通道上的东西堆放,安排管理人员进行每日巡查,对发现有通道堵塞情况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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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位 、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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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为有效预防“三合一”场所火灾发生,明确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其消防安全要求,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因完全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防护并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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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3、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法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消控室值班人员要在岗在位,并取得相应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电动自行车不能停放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违规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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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使用不符合要求消防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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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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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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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电器线路应进行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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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3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不应设置全封闭防盗窗、广告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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