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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机关支部委员会 关于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4-26 10:45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根据桃江县委统一部署,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24日,十三届县委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专项巡察组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进行了巡察。1月21日,十三届县委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专项巡察组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政治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方面:

1、关于“三集中三到位”落实不到位,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线下审批、体外循环”。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存在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窗口进行信息补录的情况,如某企业办件,该局分管领导审批日期为9月13日,窗口平台登记受理日期为9月14日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落实。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筑牢责任意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要求立即整改、认真落实、履职尽责,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二是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各政务服务事项各监管平台的流程,确保在湖南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县人民政府网站、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和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及时做好受理、公示、审批、办结等工作的衔接。

2、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力的问题

(1)关于“并联审批”流于形式。县工改系统平台中有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等8个高频事项可以实行并联审批,只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1个事项实施了并联审批,余下7个事项均未实行并联审批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落实。提高责任心和主人翁意识,积极对接和配合县工改办,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一旦有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等环节前期录入分配并通知需进行审批的事项,我局将按要求及时进行并联审批。

(2)关于区域评估成果运用不充分。桃江经开区和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完成了6个区域评估报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文件规定:“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制评估评审”,但目前园区仅有企业享受了节能审查区域评估成果,其他区域评估报告尚未得到运用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落实。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同时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进行了规划环评即区域评估的,单个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具体建设项目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是编制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内容可享受规划环评的成果予以简化,并不是该具体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评。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我局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文件“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了汇报,但得到的答复是:桃江经开区和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单个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环评,规划环评是对整个园区宏观上的环境影响评价,而各个建设项目由于性质、规模、生产工艺、产品、产污节点、污染物排放等不相同,所以仍然要进行环评,只是环评单位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可以利用园区规划环评成果内容可以简化。四是我局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审批权限,我县园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市级,因此园区的建设项目基本上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除非委托,我局对园区建设项目没有审批权。目前,市生态环境局仍然要求按法律规定对园区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3)关于执行政策有偏差。如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专家评审代替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且将产生的专家评审费转嫁至建设方或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落实。一是以专家评审代替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我省仅省生态环境厅设立了省环境评估中心这个技术机构,承担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文本的技术评估,省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时也是聘请相关专家对环评文本进行技术审查。而我们市、县两级三定方案中未设置技术评估机构,因此为切实把关建设项目环评文本质量,未设置技术评估机构的全省各市州、县审批部门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的做法承担了技术机构职能,组织相关专家对环评文本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出具审查意见,所以全省各市、县两级都是组织相关专家对环评文本进行技术审查,且这种专家评审方式已延续了10多年,目前市生态环境局也是这种做法。另外,省生态环境厅按季度对环评审批文本进行质量抽查时,对全省未设置技术评估机构的各市、县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也没有提出异议。二是关于专家评审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因此,专家评审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由此产生的专家评审、论证会和听证会等相关费用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审批部门也可以组织,但专家评审费由审批部门承担,而上级为了保证环评文本质量,一般由审批部门组织,所以专家评审费应由审批部门承担。但机构改革后,市、县两级财政均未将我县建设项目环评专家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且益阳市其他区、县目前也均暂未落实。因此,我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其他区、县的做法,专家评审费在市、县财政预算未落实的情况下由文本编制单位支付的。三是根据巡察组反馈的意见,我局于3月8日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申请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评审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请示》(益桃〔2022〕09号),但未予批准,基于此种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本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我局不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因此,由此产生的专家评审、论证会和听证会等相关费用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0737-8822535;邮政信箱(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电子邮箱823978731@qq.com。

中共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机关支部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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