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市民吴某雇佣挖掘机在县城振兴路某学校院内开挖下水道过程中,挖掘机钩钩到了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管道(PE63)破损,导致天然气泄漏。
经调查,吴某的行为属于毁损燃气设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被损坏的燃气管道 县城关执法局 提供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47.1.1的规定:县城管执法局对吴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科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