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县城一湘菜馆在建设路6XX号擅自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取土,导致燃气管道破裂,造成天然气泄漏,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被损坏的天然气管道 县城管执法局 提供
向涉事门店主下达处罚决定 县城管执法局 提供
经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该湘菜馆老板莫某的行为属于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46.1的规定:县城管执法局对莫某作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科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